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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特赦陳前總統的法律障礙

◎ 吳景欽

有民眾拍攝陳前總統散步的影片且上傳至網路,再度引發其是否已經健康,致得停止保外就醫的議論,對於特赦陳前總統的呼聲再起。而關於特赦與否,雖屬現任總統專屬的特權,卻因現行法制之規定,以致可能出現行使的障礙。

依據憲法第四十條,總統雖有大赦、特赦與減刑之權,但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針對全面性的大赦或減刑,須由行政院會議決定,並由立法院議決,故總統真正擁有的特權,實則只為不受行政權與立法權箝制的特赦。

而根據赦免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經特赦者,除非情節特殊,致得將罪刑宣告為無效,否則,僅能免除刑之執行。此與大赦依據赦免法第二條第一款,明文罪刑同時失效,有很大的不同。又在此條文中,並無如赦免法第二條第二款,即大赦之效力,亦及於未受罪刑宣告者的追訴權消滅之規定,以致產生對尚未確定案件可否行使特赦的爭議。

若按照法條文義來解釋,既然特赦效力原則上僅能免除刑的執行,自應以已確定的有罪判決為行使對象。依此而論,陳前總統因有多起案件尚未確定,且處於停止審判的狀態,蔡英文總統就算行使特赦,也無法及於這些案件。甚且將特赦用之於未確定的案件,不僅是以總統的特權來取代法官的審判權,似乎也是一種有罪推定,以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一個可以解釋的空間,或許在於憲法與赦免法,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有明文要件與範圍,則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致可以追訴權消滅為由來為赦免。只是動用特赦,乃是對司法權的否定,於現今,到底是用以為法外開恩之工具,抑或是用之於翻轉個案不正義的手段,肯定無法畫出一道清楚的界線。

尤其以扁案來說,在整個刑事程序瑕疵重重,且一再暴露司法人員的恣意與專斷下,陳前總統到底是罪有應得的貪污犯,還是政治迫害的犧牲者,實也令人感到模糊與懷疑。也因此,關於特赦與否,最終恐非決定於法律,而是主事者的權力意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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