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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議事爭議的院長角色

◎ 羅傳賢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引爆朝野衝突,民進黨籍召委吳玉琴表示議事錄如果有錯誤或遺漏,才會需要處理,國民黨的提案不是針對內容,而是程序問題,所以裁示不予處理,完全符合議事規則。然國民黨團旋即到監察院告發立法院秘書長瀆職,親民黨及時代力量亦都認為當天會議無效。過去有無類似需仰賴監察院解決的案例?

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二年底,就因國安會、國安局及人事局三機關組織法進行審議時,在場內發生極度抗爭與嚴重混亂的情況下,劉松藩院長逕行宣告該三法案均三讀通過,議事錄亦在未予確定下,當天火速咨請總統公告,造成合法性的爭議,嗣經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三百四十二號解釋認定,國會議事規則如何踐行係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事項,立法院通過各該法律的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非議事日程上的討論事項,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的基本規定,亦即並非足以影響各該法律成立的重大瑕疵。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則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的範圍。

議會機關係以公開討論及集體決策的模式以執行其職責的團體,國會議事規則係國會基於自律的原則所訂定,乃具體化或補充憲法規範的法制,以維持國會內部的秩序,並能提供穩定性、決策合法化、權責分工、減少衝突等功能,在國會議事的程序中佔有相當重要地位。

由於議事規則運用具有相當的彈性,議長擁有規則爭議裁決及解釋的權威,將更有利於議事秩序的維持。以德國為例,議事規則的解釋具體規定於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明定議事規則的解釋分為普通解釋及原則解釋兩種。日本眾議院議事規則亦明定由議長解釋解決之。我國立法院對議事規則解釋權似較不明確,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明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依法有獨立或得經其徵詢各黨團代表後做出議事規則的解釋權,建議蘇院長善用解釋權以妥善解決本次爭議。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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