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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檢察總長可以這樣幹嗎?

◎ 丁榮聰

檢察總長顏大和駁回郭瑤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全未回應聲請理由,而一字不漏地複製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應付,引起輿論一片譁然,讓人省思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是否仍應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郭瑤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第一、二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被第三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一審及更二審後,均改判有罪,郭瑤琪雖不服上訴,最終被第三審駁回確定而入監服刑。雖經二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被檢察總長駁回。由案件的審理過程可知,檢察官係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難以期待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為其平反。

郭瑤琪的案子法律上最大的爭議,在於其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例如:單憑行賄者指控未有補強證據;就特定職務行為未有對價合意;未具體指明特定職務的內容;未採法定職權說;不確定故意也可構成貪污合意,與歷來最高法院的判例及判決相違背。若認為非常上訴目的在於統一法令適用,則郭瑤琪的案件百分之百得以提起非常上訴。但是顏大和檢察總長係由馬英九任命,怎可期待其為郭瑤琪的政治有罪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既然檢察總長基於其入人於罪的檢察官性格,無法為被告的利益提起非常上訴,且檢察總長的任命又有高度的政治性,難以期待其超出黨派,則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已不宜再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非常上訴既係為保護被告的利益而設,宜仿效美國法精神,修法讓被告得自行提起,但採強制由律師代理;或者仿效英國CCRC制度,立法由民間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審核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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