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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管理迷你倉庫 可參考美國法制

◎ 江榮祥

北市府未依諾於三個月內建立制度管理迷你倉庫,所屬商業處更建議經濟部商業司將迷你倉庫「營業項目」歸類「不動產租賃業」,而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附條件允許「不動產租賃業」設在第三、四種住宅區,遂引發受影響社區居民向市長抗議。

按經濟部商業司編訂「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係應公司名稱與業務預查審核及行政管理所需,諒與地方政府具體個案認定土地使用用途無關。查迷你倉庫發軔於美國,我國研議納管當可徵引美制。考諸美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Zoning Ordinance),係將「自助倉儲」(Self Storage)或「迷你倉庫」(Mini Warehouse)列為獨立管制類別,視之為租賃倉庫(Rental warehouses)的一類,得在工業區(Industrial District)設置;在商業區(Commercial District)則屬特殊的土地利用型態(Special Land Uses),須符合最小面積、臨路距離、與住宅區有適當間隔、獨立結構、用途僅限於存儲而不能供人居住或辦公等條件,方許設置。無論如何,概不許在住宅區(Residential District)設置!

據上論結:迷你倉庫業者係從事「倉庫」之出租業務,土地實際用途既係「倉庫」,地方政府乃不得籠統地視之為「不動產租賃業」即許其設在住宅區。或可修法附條件允許業者在商業區設置迷你倉庫,期在新興產業發展與市民居住權益間求取平衡。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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