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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法律見解的統一與通說

◎ 劉昭辰

在法曹協會上回答關於法院判決公信力的問題時,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表示要推動法律見解的統一,不能初一、十五不一樣。

法學做為一門科學,基於科學的本質,故是一門具有方法論及體系性的知識,因此今日法學講求以特定的方法推導結論,以力求信服力,故法學方法論遂成為各校法律系所著重的訓練。必須強調,結論的「正確性」自始就不在科學的定義中,凡是經由特定方法所推導出的結論,且具體系性者,就是科學的解答,即使在自然科學中亦同,例如時至今日是否基改食物對人體有影響,或許科學界仍有爭議,但卻不妨礙每一種說法都是科學的結論。

科學意見的爭議性,更是表現在法學中,特別是對於法律的解釋,往往有多種說法。因此法律意見的不同,本就是法學本質,無須統一,更不可能統一,這或許也就是法院判決欠缺公信力的由來。雖然如此,並不意謂人民就應承受法律見解爭議性的苦果,而陷入不知所措地步,甚至律師也不知應如何給當事人肯定的法律意見,造成社會對司法有著不確定感。

解決之道,不是「統一法律見解」,而是法院(包括考試機關)應採「通說」見解,以通說做為大家的準則。「通說」不代表就是「固守」最高法院意見,「通說」意謂是法學界(教授、法官、律師)最大多數人所認同的意見,具有代表性,也才不會脫離社會觀感,例如法院判決應闡述並清楚標明出處:貪污罪要件目前通說(再強調一次:係指絕大多數教授、法官及律師所持的見解),究竟是「法定職務說」抑或「實質影響說」,而不宜單以「本院目前見解」為判決根據,否則即是自陷於背離社會觀感。

但通說也不意謂就有法律拘束力,不排除法官在闡述通說見解後,基於自己的法學認知而採少數說見解,當然法官必須在判決中提出說理,以供學界及社會檢視,甚而加以追隨。無數的通說在提出之始,不總是被視為異端學說?但卻禁得起時間的考驗。

(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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