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瑞華
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好不容易推出許蔡配。反對的人卻說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大法官「不得連任」,所以也「不得再任」。又說二○○七年楊仁壽案,是許宗力案「一清二楚」的前例,司法不應有「兩套標準」。可否再任,應交予大法官解釋。
有人說禁止連任,是避免大法官為尋求連任而討好執政者,可強化其獨立性。但如要避免「求官討好」,那要禁止的,豈只「連任」一項,應修憲禁止擔任比大法官更好的任何職位。例如五院正副院長、三終審法院院長,或高薪無責的基金會董事長什麼的。如想要強化其獨立性,「審判獨立、身分保障、職務保障、任期保障、預算獨立」等憲法的明文「保障」還不夠?還要「禁止連任大法官」才能防其貪念、抵抗誘惑?那普通法官呢?要不要也禁止擔任「更高」職位或大法官,以免裁判時討好、交換?
除威權體制外,沒有永遠的執政者;民意如流水,誰保證下一個執政者是誰?討好執政者、自願不獨立,是有無違法及職業倫理的問題,若不依憲法價值、良心為解釋或審判,不捍衛國權、保障民權,靠的是個案監督與制裁。光「禁止連任」,一點用也沒有。
連任與再任,字義不同,德國立法例亦將兩者並列。修憲時即指明德國法例具「參考採用價值」,故意只取「禁止連任」,捨「禁止再任」,法條文義及修憲意旨,均至明確。立法院身為修憲機關,當自定奪有無疑義。得否再任,大法官為當事人,豈能輕易委諸其解釋自身利益事項。憲法只明定「不得連任」,強行要求也「不得再任」,完全看不出有何憲法依據或法理基礎。
楊案非許案前例,就此,司法沒有兩套標準
前大法官許宗力前任期是二○○三至二○一一年,任滿後,他人旋被提名任命,並無空缺;二○一六年再被提名,無「連續任職」問題。而楊仁壽前任期是二○○三至二○○七年,其於二○○六年辭職,空缺無繼任者,於原任期屆滿後之二○○七年再被提名,前後任期緊接、連續,故有「連任違憲」疑義。兩案基礎事實不同。楊案非許案前例,司法沒有兩套標準。
改革時程已經延宕,嚴格檢驗被提名人的品操、學識,有無正確的改革認知、決心與魄力,遠比爭執「再任有無違憲」來得有意義。 (作者現職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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