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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司改的「護憲之盾」

◎ 劉文仕

談到司改,大家根深柢固習慣一種語言:不是評鑑、就是淘汰,已經產生嚴重的路徑依賴。

不過,大家何妨思考一下,刑事訴訟為何要組織合議庭?為何要設計審級制度?不就是要透過相互主觀性的辯證,讓認事用法更周延,並以層層審核,矯正違失。縱然一個法官可能流於主觀恣意,難道合議庭三個法官也多如此?就算合議庭三個法官都如此,難道三級三審十一個法官都跟著墮落?

若真發生這樣的情況。評鑑,是要評鑑操持審判流程、手握考績大權的庭長、審判長?或受命、陪席?淘汰,是要淘汰不能圓滿定紛止爭的終審法官?或是非曲直未定而仍在救濟流程中的下級法院法官?

平心而論,如果沒有外力干擾,以法官的法律專業素養,相信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法官,一定都會秉良心、正義辦案。管考愈多,只會距離正義愈遙遠;監督愈密,反讓良心愈委縮。因此,不能每次司改都只想到怎樣把法官送進羅馬競技場,讓所謂的監管、淘汰,變成葬送司法良心的墳場。更重要的應該是,從根本上建立有效遴選機制,能確實拔擢學養俱優、人格高尚而又經驗豐富的好法官,讓他們出任庭長(審判長)、上級法院法官,這才是帶動司法正向發展最關鍵的環節。惟有回歸憲法的白紙黑字:讓法官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也惟有給司法院院長打造一面盾,專門用來捍衛司法尊嚴,才有相對力量,維護憲法核心價值,不被扭曲變形。

對於外界結構性的批評,如果是制度面的,且確屬合理的,就應由司法行政體系出來面對,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反之,如果是因一般民眾對法治缺乏正確理解、對程序的誤會或因輿論激情,而對個別法官進行集體非理性的攻訐、霸凌。身為司法大家長,不應有好官自為、明哲保身的態度,坐視身陷叢林的法官,任遭撕咬。而應以其威望、憲法高度,持盾挺身而出,為法官擋下槍林彈雨,確保審判獨立。這才是我們期待的司法院長應有的擔當與作為。

(作者為現代財經基金會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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