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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大法官提名審查機制

◎ 涂予尹

有關大法官人事的議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僅簡略地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目前也沒有「總統職權行使法」規範總統提名權力如何行使的細節。不過,規定的簡陋不能構成恣意行使權力的藉口:作為憲法機關,不論是總統的提名,抑或立法院的同意,都應透過適正程序為人民舉才,才符合機關忠誠的理念及憲法意旨。

因應史卡利亞大法官的辭世,歐巴馬在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選之前,便曾公開描述其心目中理想大法官人選的標準:大法官除了應具有獨立思考能力、傑出且正直的工作表現、對於司法角色及其限制有所認知外,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必須能瞭解到學院或法庭以外的生命經驗,也會型塑其觀點與判斷,並進而透過判決影響人民的生活。此外,歐巴馬在提名嘉蘭作為新任大法官人選後,光是嘉蘭提交至參議院的人事調查問卷,就有一四一頁,附件則有二○六六頁之譜。

美國最近一次通過任命的凱根大法官(圖中)。(路透)

再者,如何能讓立法院針對人選適任與否的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對照美國最近一次通過任命的凱根大法官,其從被歐巴馬總統提名後,至獲得參議院同意任命為止,共計八十七天。在這八十七天中,參議院就大法官被提名人的適任性進行了聽證、委員會投票、再回到院會討論與表決。如果不預留相當時間供立法院實質審查、讓公民社會充分審議,如何能夠建立起人民對於大法官的信賴?

這次司法院人事案「懸崖勒馬」,固然值得肯定,但公民社會更希望的,毋寧是總統將其承擔責任的口惠化為行動。一方面,總統應清楚向人民交代其司法人事的佈局及擇才標準,讓人民得以評估其適任性,並有機會持續監督大法官的表現;總統並應促請所有被提名人充分說明其憲法意識及人權履歷,切莫存著蒙混過關的心態。另一方面,總統更應在提名大法官人選後,預留相當期間,讓公民社會及立法院能夠充分審議、實質審查。建立起憲法機關人事提名及同意權行使的機制,才是回應憲法意旨及人民殷殷期盼的正辦。(作者為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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