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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的差旅費

■ 主計人

做過政府機關生意的人都知道,要向政府請款時,政府裡有一個最「顧人怨」的單位,送去的請款單據(發票、收據等)都必須通過這個單位的審核,它的審核標準很仔細:品名沒註明清楚,退件;數量、單價沒寫,退件;用途不符,退件…。這個「顧人怨」的單位就是會計單位(有時也稱主計單位,名稱如何分辨不贅述)。不同於有些民間公司會另設稽核部門,政府機關的內部稽核(法定名稱:內部審核)是由會計人員來執行。另外,撥款也有負責的部門(不贅述),也都要按規定做。總之,政府要撥付公款,有層層的把關,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會計單位的內部審核。

什麼是合法單據,可以通過內部審核,都規定在主計相關法規,會計人員最為了解。相信陳瑞仁檢察官遇到自己要報支差旅費時,也不一定知道規定;若陳檢察官報支不符規定,會計單位會予以退回,提醒陳檢更正,尚不至於任其溢領差旅費,讓有心人有機會陷陳檢於貪污罪嫌之境。是以,總統國務機要費,若果真實際用在種種離譜的支出,則總統府會計單位內部審核嚴重失職(因已有一段時日如此報支,無法藉口係審核疏失);若如總統所稱,是機密用途,但為配合核銷制度不得不蒐集發票湊數,則會計單位更難辭其咎,因為此種狀況依規定可以「支出證明單」報支(筆者於十一月八日自由廣場發表「審計長不通審計學」一文,有詳細說明),而這種規定只有會計單位會知道。

本來政府所有的經費支出就是要「檢『據』核銷」的。所謂的「據」不是只有收據或發票,還有清冊、領據、支出證明單等等(統稱書據),其中「支出證明單」就是在情況特殊,無法取得單據時使用的書據,規範已很周全,日前媒體稱,行政院宣稱今後「特支費一律要『檢據核銷』」,實是畫蛇添足。

政府機關員工對自己要報支的差旅費規定,都不一定瞭解了,更何況所謂「支出證明單」這種細節性規定,若會計單位不主動告知,日理萬機的總統又如何能察?

(作者現任職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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