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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工時修法 彈性與適應期

◎ 吳清賓

縮減工時每週四十小時,對勞動者而言原本是好事一樁,結果卻因勞動部說不清楚,後續溝通不良,導致遍地烽火。勞團堅持兩例是希望能徹底改善過勞的問題,而在野黨堅持兩例有其政治考量。在勞工團體採取絕食抗議、工商團體宣布終止協商機制,在雙方僵持、互不讓步的現實中,勞動部的一例一休加上一些配套辦法,應該是勉強能夠接受的一個折衷方案。但兩例才是勞工追求的最終目標,勞動部應該規劃達成的時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工每七天就必需要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而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雇主要負擔較高的加班費,對休息日必須出勤的勞工算是一種補償。

九十年一月一日從每週四十八工時縮減為二週八十四工時,一○五年一月一日事隔十五年才實施一週四十工時,勞動部不該因推動週休二日而刪掉既有的七天國定假日。訂定國定假日的權責在內政部,因此國定假日應趁機回歸內政部重新通盤檢討,不是全刪。例如,依習俗春節初五才開工,正月初四可考慮放假,而一些假其實沒啥意義,刪之又何妨。依據過去研究報告,許多過勞與法定工時無直接關係,都是因為雇主違法造成。因此,政府應確實加強勞動檢查,加重處罰,讓違法廠商不敢違法。而一些特殊行業的勞工,可以採個案向勞工主管機關報備核可,不至於因法條的僵化而窒礙難行。

(作者為前高雄市勞工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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