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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私校的公共性與自主性

◎ 蕭坤松

最近有關私校法修訂的討論沸沸揚揚,許多團體認為目前私立學校普遍「公共性」不足,這種「私校公共性不足」說法,似乎成為本次修法的主要論述依據。但「公共性」的概念是甚麼?如何說私校公共性不足?大家的觀念似乎是相當表面,一項法律的修訂若是立基在浮面的話語、想像的空間,而無堅實的理論基礎,恐怕治絲益棼,反而會帶來無窮的禍害。

西方「公共性」的概念係指一個公眾參與的場域,公眾藉由「公共性」的發揮,利用理性討論,透過批判思考來破除權威、假象與迷思,而達成妥適的「公共決策」。這種決策因透過理性的「公共論述與討論」,因此最能達到公平正義的理想。上述「公共性」的核心概念建立在「公共論述與討論」並須有一個公共領域作為「公共性」具體實踐的場域。這個場域是公眾以理性批判辯論精神構成的領域,例如媒體或報刊雜誌,它們透過「公共性」讓決策變得透明,從而抗衡各種權力的「權威」。因此,「公共性」是一種集體理性自由論述,以對抗來自諸如國家、宗教、傳統等各種形式的威權壓迫;也就是說「公共性」的落實,不能靠政府官僚或其他權威手段,而須透過公共領域的公開討論,以公共決策的方式來達成。有人說,政策愈辯越明,其實就是這種道理。

如果說私校公共性不足,意味著公共論述與討論的決策較少,那麼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建構或提升私校「公共論述與討論」的機制,而非透過如設立「公益董事」、「勞工董事」甚或「學生董事」等引進國家「公權力」進入私校董事會中,來「監督」私校的校務。不要忘記,「公共性」其實就是要對抗包含國家權力在內的各種壓迫。也就是說,透過私校法的修訂,讓國家權力堂而皇之地進入私校董事會,就能提升私校的「公共性」,筆者認為天下沒有這種「午餐」。這種透過公權力的行使的「防弊」措施,不應該假「公共性」名目而傷害私校的「自主性」發展,同時也違背教育自由化的思潮。(作者為私立學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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