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計人
我是基層主計人員,見陳總統因國務機要費的核銷問題,遭檢察官調查,總統夫人及相關人士被起訴,果真如此,那麼總統府會計部門應首遭偵辦,而審計部也有瀆職之嫌。因為這兩個部門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四條的會審人員不為舉發罪嫌。
至於審計長稱總統府沒有風險(想必是指「內部控制風險」),所以以往皆未予查核云云;學過審計學的人都知道,「內部控制風險」即使偏低,也不可能低到「零」的程度,審計部過去未竟審計職責,現在反而以此卸責,頗令審計、主計人不齒。
另外,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如何,應由主管機關主計處來認定、解釋,審計部憑什麼來認定國務機要費有沒有特別費的性質?
至若經費核銷時無法取得單據,可以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九○年以前稱「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在第三條),以「支出證明單」為之,只要「經手人」開據(不是領款人開具,所以機密外交也不必擔心洩密問題),書明不能取得原因,即可據以請款(支出證明單此時即為合法憑證)。何以總統府會計部門在本來國務機要費核銷不用單據後來要時,未能提供此項意見供總統參考,反令總統必須蒐集發票湊數,而陷總統於不義呢?
種種涉及制度面的問題,即使三審判決有罪,最好還是要聲請釋憲,否則真不能服人。
(作者現任職公務機關主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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