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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一條命不值五個字

◎ 許文彬

窮凶極惡的殺人罪犯,最近又有好幾個不判死刑的確定判決案例,其判決理由都是所謂「有教化可能」。這樣的刑事裁判完全違背尋常百姓的法律感情,時值台灣政權輪替,新執政當局倡議「司法改革」之際,正是應該列為改革對象的司法政策重要課題。

以日前剛判的兩個案例來看,一案是當街槍殺安親班女教師的吳某,有殺人前科曾經假釋,手段凶殘再犯,其罪證明確,竟拖了七年才判無期徒刑確定。免死理由是:台大心理系教授鑑定認為被告「具高度的矯治可能性」云云。另一案是林某等五人共同姦殺少女焚屍,被告全部都判無期徒刑,免死理由是:台大醫院鑑定認為被告均「仍有教化可能」云云。

其實,「教化可能性」根本不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免死理由之用詞,所以目前法院用來作免死判決的說詞,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況且,如果此種免死理由成了通案使用,豈不是讓鑑定人扮演法官角色?因為只要找鑑定人說「有教化可能」,被告就一定會被法官免其一死。如此一來,鑑定人的心理壓力太大了,自然產生「我何必當壞人」的心態,儘量寫出「有教化可能」的鑑定結果來當善人。因為所謂教化可能,也只是一種「不確定之概念」,亦有可能未來仍然教化不成;反正這樣的鑑定用語四平八穩,難以挑剔。問題是,法官只憑這種不確定的可能性,就放窮凶極惡之徒一馬,這豈是國家刑事法制的本旨?

細看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十款量刑標準之審酌事項,都是在犯罪行為當時或之前的因素,例如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以及行為人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等等。即使最後一款「犯罪後之態度」,也是屬裁判時之因素。所以,「教化可能性」既是判決確定、服刑後之情況,刑法立法者根本未列為法院量刑審酌之法定事項。況且,此法條開宗明義已宣示「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因此,行為人未來的教化結果如何,並非科刑輕重之考量因素,何況,情理上,裁判者亦無從去「審酌」。

國際上的兩個人權公約,也並未排斥「最嚴重之犯行」的死刑裁判,所以最近的最高法院之前述所列兩個案例,判決理由也不再提及兩公約,此乃值得注意的跡象。司法院應該立即公開宣示:「對於最嚴重犯罪該判死刑就判死刑」之最新刑事政策,此乃通案,不存在審判獨立與否之問題。

再者,目前我國監獄人滿為患,在國際社會頗受矚目,較諸鄰邦日、韓「人口監禁率」高出甚多,可謂為台灣之恥。其原因除了十年前刑法錯誤修正,把「連續犯以一罪論」廢掉,又增加「定執行刑」總量為三十年之外,就是「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所致。人民的納稅錢用來養「最嚴重罪犯」一輩子,免費供吃、住,監獄人員難以進行管理,這樣的永遠免死之囚犯,誰敢惹他?「我最大」。吃虧的是善良百姓啊!

總之,「教化可能性」的免死判決理由,於法、於理、於情,都站不住腳。「司法改革」就從這裡改起吧!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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