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不只台灣,遍佈全球,從公部門到私人民間企業、團體,無不嘗試以「文化」之名,創造城市的「再生」或「再發展」。
用最簡單的話來說,就是「文化是門好生意」。遇到經濟停滯時,文化力頓時成為「發展」的關鍵字。3C產品要有好的設計,農產品也玩包裝,城市更是大搞空間再生、觀光行銷。文化,是商機、是美學行銷,但是文化同時也牽涉了社會群體的記憶、認同、意義和生活方式。因此,文化總是難以馴服,經常透過不同的政治角力,而展現不同的樣貌。
歷史空間的命運
現在城市行銷除了大型開發之外,最蔚為風潮的還是從「文資保存」開始一連串的空間再利用。許多地方政府,在文資保存的壓力下,一一將古蹟指定為歷史建物。但是,政府對於「再利用」的想像卻相當貧乏,要不是文創園區,就是藝術村。
老字號的藝術村,如:寶藏巖,當初保存下來時,居民、社區與公部門有過不少的纏鬥,擁有鮮明的反抗性格。如今轉變為「台北國際藝術村」,以藝術村的方式續存,成為與歷史無涉,新的觀光亮點。
在其他地方,歷史空間再利用也幾乎不離「藝術村」的形式。如:板橋435藝文特區、台中20號倉庫、桃園馬祖新村、高雄駁二藝術特區。由於這些空間處於文資保存興盛的年代,沒有遭遇太大的阻力,就被保存下來。
很多人批評這些被保留下來的空間,挪作他用的方式,已然失去空間的歷史記憶、認同、意義與生活方式。不過,空間本來就會隨著人在上面的活動,重新再生產新的記憶、認同、意義與生活方式,倒也不必死守著某種鄉愁式的感傷,批判新的利用方式。
人們更應該在意的是:政府把這些歷史空間保存下來,是為了什麼(所謂「文化治理」的目的)?保存下來以後,要做什麼?
這些問題才是我們應該要好好思考的實際面。特別在政府財政緊縮的情況下,文化部門經常沒錢、沒資源而無力好好地修歷史空間,我們保存下這些歷史空間,該怎麼辦?
找藝術家來駐村
保存下來後的發展,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在「文化是門好生意」當道的年代,為了培植新銳設計師、藝術家、表演者,政府與民間合作,將歷史空間轉變為藝術村、文創園區。藝術村、文創園區週邊也會出現許多服務「創意階級」的藝廊、藝材店、咖啡廳、甜點糕餅店⋯⋯等店舖。
一旦成功成為藝術村、文創園區,便旋即搭上城市行銷的列車,被打造為全新的觀光景點,推上國際。這個趨勢如海嘯般難以抵擋,席捲台灣各地,讓人有個錯覺,以為台灣真的是「文化強國」、「設計之國」。
實際情況,可能更複雜。藝術家駐村計畫隱含著許多根本性的結構問題,雖然藝術家可能覺得駐村計畫有很多好處。
駐村對藝術家有什麼好處?
藝術家在創作初期面臨著諸多嚴峻的考驗。其一,是創作能量上的考驗,其二,生活條件上的考驗,其三,是涉入市場經濟邏輯多或少的考驗。
駐村,對藝術家來說有許多好處。他們聚集在鄰近的空間,有更多機會能夠認識其他領域、不同風格的藝術家,彼此跨領域交流,相互影響,提升創作的能量。
此外,政府提供租金、策展費、生活費、耗材補助(駁二提供每日五百元、創作材料實報實銷),讓許多藝術家,特別是年輕的藝術家,可以不必煩惱生活上的困頓,專心創作。
最後,駐村更容易讓藝術家的作品被公眾看到,得到名氣,甚至順利進入市場經濟中。雖然許多藝術家的作品,無法用商業價值的眼光來看待,但是,至少它可以是個選擇,改善「做藝術就是會餓死」的情況。
藝術家駐村的「群聚效果」,吸引著具有潛力的藝術家進駐。不過,這些好處卻因為公部門與營運者,在管理與策略選擇上的失準,削弱了藝術村的實質效果。
尋找好的營運者只能靠運氣?
歷史空間再利用,對很多地方政府而言是個龐大的負擔。一方面,修繕需要一筆龐大的費用,另一方面,後續空間再利用的營運管理,也考驗著文化部門公務人員的能力。兩者相加導致公部門傾向尋求私部門的幫助,形成公私合夥、委外經營的風氣。
所以,我們經常看到,文化部門把某個歷史空間,低價或無償租出去,讓得標廠商負責修繕,費用則分年攤還抵做租金。修繕後,廠商便成為該歷史空間的管理者,負責管理(或招募)具潛力的藝術家,並向他們收取管理費或低廉的租金。
藝術家帶著美好的憧憬進駐,卻往往因為廠商的經營管理不善,而走向公部門、廠商、藝術家三輸的窘境。
新北市文化局曾以類似上述的模式,委託「自由人藝術團隊」經營板橋435藝文特區。其經營期間,長期與駐村藝術家發生多次爭議。如:公共電費攤付帳目不清、保證金未依合約規定返還並扣款絮亂、修繕態度消極、遞交預算浮報⋯⋯等不適任行為,破壞了經營管理者與藝術家、公部門三方的關係,也無法促成更好的文化治理。
諸如此類的事件層出不窮,找到好的營運者,事情就會成功,只是發展的結果往往是往反方向走。這足以顯現一個好的治理模式,不能只靠運氣,也並非政府提供空間、廠商得標、藝術家進駐,就會自動達成好的文化治理。
我們願意花多少錢投資文化?
一個好的文化治理,需要可持續性、透明公開、有效率、包容性、建立可一致性追隨的規則、可咎責等條件。
但是,在建立好的治理模式之前,我想回到更基本的問題。除了前述文化治理的目的、營運方案等問題外,我們或許還是要問社會、問我們自己,願意花多少資源投資文化?
一個月薪三萬多塊的年輕人,扣除房租、生活費、保險費等常態性開銷,究竟還剩下多少錢,可以購買文創商品、藝術品、從事文化商品的消費(連設計師自己的勞動條件都差到無法從事文化商品的消費)?
在薪資長期停滯的台灣,政府把「文創產業」當作是潛力產業,會不會太過於樂觀?
另外,培養一個藝術家、創作者必須耗費社會非常多的資源,當公部門必須花費預算投入藝術家、創作者的培育時,我們能夠接受議員、立委放行多少預算給文化部門?
更重要的是,文化部門把藝術家、創作者當成什麼?他們是「一門好生意」、是城市行銷拿來推銷的標的、是待價而沽的商品,或是必須開放給大眾參觀的公共觀光財,還是我們願意貢獻最大的資源,盡洪荒之力,創造一個讓他們成長的平台,就算無法短期看到成果也無所謂?
這些問題就先留給讀者問問自己。台灣的文化治理要往哪個方向走,恐怕需要大家把眼光放得更長遠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