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中高齡就業」專法 確有需要

◎ 張國輝

報載,行政院打算為「中高齡就業」擬定專法,筆者十分贊同。

雖然我國對年齡、性別、宗教、族群等有要求不得歧視的規定,唯勞動者的年齡歧視卻是出自我國的立法,從做為母法的「勞動基準法」五十四條到「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都明文訂定六十五歲為強制退休年齡,由於這個規定,一旦勞工年滿六十五歲,公司幾無留人的空間,所以不另定專法行嗎?

筆者一位經營藥廠的朋友二年前告訴我,他公司一位資深副總屆齡退休,因退休前他領導公司開發了一項新的產品,公司上下都希望他繼續留下來服務,且獲得他本人的同意,但受限於勞工相關的法令,公司高層為他奔走在中央及地方的勞政單位,最後透過律師事務所以勞基法第九條的規定和對方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才讓事情落幕。

雖說六十五歲退休後要重回職場,除非原公司有特殊的需要,否則要轉赴新的領域是難如登天,筆者一位親友在五十歲之前因投資的事業失利,但他沒有洩氣,除到環保公司打工外,還靠自修考取環保類別的證照,在取得證照後,他寄出的履歷表都石沉大海,最後有一家環保公司回電告訴他,他們公司不用超過五十歲的新進員工,他自己經營過事業,知道對方的苦衷,只能認命地接受,因為這就是目前的就業環境。五十歲出頭的勞動者就業尚且如此的困難了,更何況是六十五歲的初老者。

(作者曾任台中市議員、台中市政府社會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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