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總統筆記、電郵應交接

◎ 薛理桂

近日來媒體探討即將於五二○卸任總統的馬英九總統本人的筆記,是否應列入交接項目

國內早在民國九十三年已通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該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第三條定義總統副總統文物:「本條例所稱文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由於馬總統的行程大都屬於公開的行程,出席各項活動也大都屬於公務活動。因而如依此條例的精神,馬總統如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的個人筆記,甚至於電子郵件恐怕屬於此條例的範圍。

目前正在如火如荼地訂定總統職權交接條例,筆者建議也應一併討論國史館是主管機關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由於此條例所指之文物將檔案性質除外,但包括的文物範圍十分廣泛,而將這些文物劃歸於總統府之下的國史館,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有關總統所產生的公文檔案依《檔案法》應移轉到檔案管理局,而檔案以外的文物又需移轉到國史館,將同屬於一個完整的檔案全宗,硬拆開為兩個,實已嚴重違反檔案學中的「尊重全宗原則」。

美國對於總統文件已訂定相關的法令,而總統任內所產生的檔案,甚至於電子郵件都需在卸任時交接。在美國的國家檔案館之下設有總統圖書館,集中收藏總統任內所產生檔案、文物、電子郵件等相關檔案與文物。建議國內目前過時的法令應藉此良機一併修法,可考慮將《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廢除,總統任內所產生的電子郵件也應考慮列入交接的範圍。如能將總統檔案及文物之主管機關集中轉移至檔案管理局,更是理想。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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