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項莊舞劍的憲法法庭

◎ 莊佳瑋

一○五年三月三日可謂歷史性的一刻,憲法法庭群聚聲請人、法務部、司法院、鑑定人等爭辯羈押庭閱卷權範圍一事。庭內最吸睛的除了聲請人的汪汪淚水外,就屬司法院代表的「時代潮流」一說,附和聲請人關於羈押庭閱卷權的主張,打得全場似乎只有法務部是人權殺手。

無論民刑案件,武器平等原則絕對是訴訟法的重要基石,因此刑訴法第一○一條除了在第二項訂有檢察官之論述權外,更於第三項明文:「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透過法官踐行此一特別的告知義務,可使被告在羈押庭中獲取充分資訊,進而當場提出有利於己的抗辯。

這項機制最可貴的地方在於,它巧妙地平衡了被告的資訊請求權與檢察官的偵查秘密。透過專業、中立的法官,把偵查秘密「轉檔」成為與羈押要件相關之事證,將可能損害追訴犯罪的因子「有碼」告知被告、無害事證則「無碼」揭示,不僅可讓被告在羈押庭中得以有效辯護,也不會損及檢方之偵查權。

既然有此法條,聲請人所稱在羈押庭中未能獲得充分資訊是什麼狀況?筆者無意猜測。但如果是該法條的具體操作出了差池(例如法官應告知而未告知),那麼理當是針對該條謀求救濟管道(提起抗告,撤銷發回後由後手法官告知相關資訊),怎麼會跑來聲請刑訴法第卅三條第一項關於辯護人閱卷權的規定違憲?打擊錯誤兼訴外裁判,法務部被抓進去打這混戰可真夠冤枉。

由此不難看出聲請人舞劍所指:抗告已經結束,又無法針對刑訴法第一○一條聲請釋憲,只好透過聲請其他法條違憲的路徑,一邊營救本案、一邊試著把辯護人的餅做大。無巧不巧,司法院也是隨之起舞:擺著自己該踐行的告知義務正事不做,反過頭來以「時代潮流」為名,硬扣法務部幾個帽子。反正羈押庭閱卷權修正過後,律師會走閱卷途徑取得資訊,那麼法院到底有沒有踐行第一○一條的告知義務,又有誰在意呢。

聲請人與司法院算盤打得精,雙劍合璧舞得是眼花撩亂、目眩神迷。身為沛公的法務部無端攪入這場鴻門宴(連請求延期都被駁回),又何時才能得張良、樊噲以脫困呢?

(作者現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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