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朱立倫這算不算賄選?

◎ 王伯仁

國民黨主席暨總統參選人朱立倫日前到宜蘭蘇澳漁港拉票,漁民舉印尼單方面要求提高印尼漁工月薪五千元,及給付聘僱前受訓費等事不合理,嗆聲朱立倫:「能為我們解決就投你,不能解決就不投。」根據新聞現場影片,朱立倫說:「待會兒我上車以後,馬上打電話給我們的(漁業署)署長、(農委會)主委…。」

這則新聞看似稀鬆平常,然魔鬼藏在細節裡。首先,「三合一」的朱立倫是新北市長(請假中),只剩黨主席和總統「擬參選人」(或黨提名人),他能憑一通電話「指示」農委會和漁業署解決印尼漁工問題嗎?若他可以,蔡英文和宋楚瑜可否比照辦理?「行政中立法」是訂假的?

其次,朱立倫和漁民談的是總統選舉,「條件交換」乃有「對價關係」的賄選行為。議員選舉中,常有:「我們是某某社區,有╳╳票,缺少幾盞路燈,幫我們裝好就通通選你。」也有宮廟請求贊助「添油香」數十萬元,信徒皆支持他。

更別忘了,二○○四年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為了澄清二○○三年花蓮縣長補選期間,民進黨候選人游盈隆是否涉及「政策買票」,傳喚身為黨主席的陳水扁總統出庭作證。比起陳水扁前述案件,朱立倫更是當事人,這種有對價關係的期約,不論既遂或未遂,都構成賄選刑責。

朱立倫見票心喜,卻公然干犯法紀。依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得知犯罪訊息,不待檢舉即應主動發動偵辦的,但台灣有敢依法辦大大「黨主席」的檢察官嗎?(作者為資深新聞從業人員,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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