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綠色和平組織公海登檢台灣漁船,指控「順得慶八八八號」在太平洋公海非法捕鮪魚,船上並發現鯊魚鰭,告知台灣後,漁業署卻將該漁船就地合法。漁業署提出證據顯示:「中西太平洋漁業管理委員會」(WCPFC)漏將「順得慶號」登錄「白名單」(White List),是秘書處尚未及時登錄所致,漁船是合法作業。至於違法捕鯊,漁民與綠色組織各執一詞,因屬台灣國內法問題,漁業署明確表示,將進行調查,若有違法,嚴懲不貸。
吾人欽佩綠色和平組織在環境保護之努力,亦願努力支持,但目的正確並不代表可正當化一切作為。眾所周知,除非條約另有規定,船旗國對公海船舶享有專屬管轄權,而中西太平洋作業漁船,根據WCPFC CMM06/08規定,我國漁船確實有接受合法登錄且與我國換文的執法船舶進行登檢的義務,但綠色和平組織船舶並非登錄的執法船舶,其行為不僅嚴重妨害船舶安全,亦侵害我國主權,政府豈可毫無反應?
國際方面,綠色和平組織執行海上環保議題的激烈手段,並不當然為廣大國際社會成員所接受。二○一三年的「北極旭日號案件」,該組織船舶「北極旭日號」為保護海洋環境,突擊俄羅斯鑽油平台,俄羅斯直接逮捕人船,並擬將環保人士處以海盜罪,最後荷蘭政府出面斡旋,俄國改罰以「毀損罪」;類似的環保團體「海洋牧者號」,在南太平洋不時影響日本捕鯨漁船,妨礙捕鯨船作業,日本業者在美國提起訴訟,要求對「海洋牧者號」發出「禁制令」,二○一三年美國第九巡迴法庭禁止該環保船進入日本捕鯨船五百公尺範圍內,並表示「海洋牧者號」之行為可能構成《海洋法公約》之海盜罪。
綠色和平組織並非執法者,既無權在公海妨礙我國漁船作業,更不能恣意妄為,一再「登檢」我國漁船,侵害我國主權。回顧往事,綠色和平組織船舶與我國在中西太平洋作業漁船已非第一次發生衝突,二○○八年四月,該組織船舶即曾「登檢」我國漁船「年勝三號」,同年五月又侵犯「合財發十八號」。然而當年政府並無任何具體作為,「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如今侵害我國主權者,竟堂而皇之地發表新聞稿,指控我國漁船違法捕魚等等!
台灣處境特殊,在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內噤若寒蟬,國際組織所通過的養護與管理措施,照單全收,別國做不到,台灣往往一步到位,幾乎已是模範生。然而本案最令人氣憤的是:國家主權一再任人踐踏,國人對國際法陌生,尚難察覺,聽信環保組織,情有可原;但外交部門主司其事,本當忿忿,有所因應,然裝聾作啞,作壁上觀,令人久久難以釋懷。
「愚者千慮,或有一得」,對綠色和平組織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我國主權行徑,建議主政者:
第一、在即將召開的WCPFC相關會議中,明白表示該環保組織正式道歉前,杯葛該環保組織參與WCPFC相關會議,反對其觀察員資格。
第二、訓令我國在中西太平洋作業漁船,除非是登錄在中西太平洋委員會之執法船,否則船長不得准許任何船舶登檢;若發現該環保組織船舶持續妨礙,或試圖登檢時,立即通知我國在該海域之執法船舶前往協助。若登船則請海巡船艦協助,最低範圍內,或可考量追以相關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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