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立法權凌駕司法權的爛提案

◎ 林伯峰

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國民黨呂學樟立委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卸任總統、副總統涉犯內亂、外患罪致損害國家尊嚴,雖未經一審判決有罪,但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提議、二分之一同意後停止禮遇。筆者誠以為該文字真是不倫不類。

首先從法律的立法精神來看,這個條文就是規範在司法判決以後,如果總統、副總統受司法判決有罪,依法可以停止禮遇,倘若司法判決無罪,卻還要經過立法院提議並同意後停止禮遇,很明顯地已經讓立法權凌駕於司法權之上,甚至讓司法判決失去了價值與被人民的信賴感。

再者,立法委員提議的依據為何?如果經司法判決無罪,立法委員還要提議,這是一種近乎政治迫害的手段,好像顯得無所不用其極地想要置他人於死地,於法律上、於立法技術上,都是一種不應該被鼓勵且使用的方式。

如果國軍退將都可以領終身俸去參加共軍的聚會,更甚者有經共諜案判決有罪還可以領終身俸,不知道為什麼對於無罪的正、副元首還要下這樣的追殺令?意識形態作祟嗎?(作者為法律碩士,任職法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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