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世豪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爰此,勞工若是因執行職務遭受上述災害,自有行使帶薪休假的權利,而這也是當初在立法上為體恤因工作受傷勞工的美意。
八仙樂園塵爆意外。(資料照,記者吳仁捷翻攝)
然而,揆諸本次在八仙樂園塵爆事件中受傷的民眾,其情確實堪憐,但卻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豈有比照上述規定適用帶薪休假之理?
倘若此次新北市政府為弭平民怨,轉移政府責任,利用善款使所有受傷民眾比照職災辦理,試問往後發生的大型災難是否皆可比照適用?又是否可視法令規定如無物?
每年因從事工作賺取溫飽遭受職災的勞工,人數可觀,依勞保局一○三年十二月份的統計,當年度就有四七七四人次申請給付,若將體恤這群勞工的立法美意無限擴張適用,又如何不使人聯想政治操作已逾越法制?而若法律的穩定性因此遭到破壞,法制蕩然無存,未來又該如何期待法律能有效保障多數人的權益?
(作者為台灣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