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雞排與胃散的罪與罰

食用級碳酸鎂不能用做藥品賦形劑?

◎ 蘇正德

日前報導彰化地檢署搜索允成、誼興公司,查獲業者將工業用碳酸鎂銷售給進興行等三家製粉廠製作胡椒粉(鹽)、辣椒粉等,後又查出正長生藥廠亦曾購入同產品製作萬餘罐胃散,另有多家知名藥廠亦涉及非法添加。

 胃散。(圖:彰化縣政府提供/記者林良哲翻攝)

食品級碳酸鎂可防止食品受潮,但僅限用於加工食品,用量為每公斤五公克以下。碳酸鎂在醫藥上除用作瀉劑外,亦作為防止藥粉潮濕的賦形劑,估算胃散中的含量高達灑在雞排上的百倍。

試比較工業用碳酸鎂違法添加在食品和藥品上的罰則,前項涉及違反食安法,處六萬至二億罰鍰,情節嚴重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以下罰金。後項的罰則可就輕多了,只能依藥事法以「劣藥」處六萬至卅萬罰鍰,及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萬以下罰金,但還可能罰不到呢!因為前任食藥署長硬拗說,碳酸鎂、鈣若能符合藥典規定,會比食品級更「高階」,國外對賦形劑成分也未另訂藥品級標準;現任署長也附和,不擬開先例另訂標準。

同樣都是吃下肚子裡,胃散中碳酸鎂的含量高達食品的百倍,如有危害當然更大,但藥品居然可藉一部藥典凌駕食安法遁逃脫罪,甚不合理;但基層往下稽查廿七家藥廠時,發現其中十三家製造胃散、化咳散的藥廠因使用食品級碳酸鎂及違反原料須逐批檢驗的藥典規定,面臨得下架,受罰的窘境,數十年來一直使用食品級賦形劑的傳統成藥藥廠頓時不知所措,也讓消費大眾產生藥品理應比食品更高階的錯誤認知。

詳細比較,碳酸鎂在食品級和藥品級規格根本沒啥差異,砷、鉛含量前者甚至比後者更嚴格呢!因此個人強烈主張:藥品的有效主成分當然得依藥典規範製造、藥事法管理,但主成分以外的賦形劑等輔佐原料得回歸食安法管理,如此才能使食品、藥品罰則合一,也不致於矯枉過正,弄倒一大堆傳統成藥藥廠。(作者為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台灣食品科技學會常務理事兼會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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