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蔡志宏/法官釋憲聲請書,為什麼不公開?

蔡志宏/士林地院法官

因為工作關係,我經常關注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動態。偶爾,也瀏覽一下大法官網站,看看有哪些法律正被聲請宣告違憲。有一次,我驚訝地發現:平日經常適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竟被其他法院的法官聲請宣告違憲(當時我在刑事交通法庭任職,現此類案件已改由地方法院行政專庭處理)。

我好奇又急切地想知道:究竟為什麼道交條例會被聲請宣告違憲,自己的案子是否也應該比照辦理?但盡力在網路上搜尋多時,卻始終找不到法官釋憲聲請書全文。最後,向大法官書記處瞭解確認,才知道:原來法官釋憲聲請書在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前,根本不公開,如果大法官不受理聲請,則法官釋憲聲請書內容將永遠不被外界知悉。

這讓我不禁深思:司法不是應該公開透明嗎?法官的釋憲聲請,不正是當代社會的人權法治成長紀錄,為什麼走過,卻不留下痕跡呢?

聲請釋憲資訊應公開流通

仔細觀察違憲審查制度,就可以發現:當大法官宣告違憲法律無效時,就如同立法機關廢止或修正法律一樣,都會讓法律規範內容發生改變。然而,立法院廢止或修正法律,須經三讀程序,其間可能經過各方面民意折衝協調,縱使最後各方不見得滿意,但至少社會可以有所預見。

釋憲制度則不然,大法官釋憲並不一定要有言詞辯論程序,大法官彼此審議討論又不對外公開,所以釋憲結果公布,有可能一夕之間改變了法律,但事先除了大法官,沒人知道。程序過程欠缺公開透明,程序結果卻如同法律一般,影響所有人,此不正是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

再比較美國最高法院的作法,答案就會更清楚。美國最高法院審案必須下移審調卷令(Certiorari)。在臺灣經由網路可及的法學資料庫就可以查到美國最高法院下移審調卷令的案件,其中有關移審調卷聲請書(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相當於我國的釋憲聲請書)、美國政府答辯狀(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in Opposition)、法庭之友意見書(Brief of Amicus Curiae),均已一併公開。換言之,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判前,相關各造均已知悉該影響社會的案件議題內容,並已表達相關意見。在此情形下,其所為的憲法解釋決定,自然具有充分正當性。

法官聲請釋憲更應公開

程序欠缺公開透明的問題,在法官聲請釋憲時,將更形嚴重。法官聲請釋憲的案件,根據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必須要停止程序,直到釋憲結果出爐。但適用相同法律的案件,法官如果沒有聲請釋憲,便不會停止程序,有可能在其他法官聲請釋憲結果出來前,案件就已經裁判確定。如此一來,即使釋憲結果宣告法律違憲,也沒有辦法讓未聲請釋憲而已裁判確定的案件起死回生。一樣的案件、一樣的法律,只因法官不同,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但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這難道不是制度缺陷?

尤其,目前司法體系偏好採取專業分工,諸如:各地方法院的刑事審查庭、簡易庭或行政訴訟庭,由少數法官承辦大量性質雷同的案件,倘有一位法官聲請釋憲,而其他法官繼續裁判結案,其最後的結果有可能就是:明明同一時期發生,適用相同法律的大量案件,有一部分的當事人獲得法官聲請釋憲平反,其他當事人卻早受不利裁判確定。同案不同命,這教人情何以堪!

建請從速公布法官釋憲聲請書

雖然因為審判獨立,即使法官知悉法律已被聲請宣告違憲,也未必採取同一見解,但法官聲請釋憲資訊的公開,至少給其他案件當事人一個公平的機會,讓承審法官認真嚴肅思考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或決定加入聲請,或表達不同意見,無論如何總是對案件當事人有所說明的負責表現,而不是連法律為何被聲請釋憲都不知道!

目前在大法官網站上,公開已知的法官釋憲聲請案,其涉及的法律包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集會遊行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究竟這些法律為什麼被法官認為違憲?理由何在?這對於因相同法律涉案的其他當事人,可能有左右訴訟結果的關鍵影響,實在有盡速公開周知的必要。

我在最近一次聲請釋憲時(一○一年三月),也在釋憲聲請書中提出此項訴求,但迄今未見回應。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於去年十月間已經立法院一讀通過,現正等待二讀審議,謹在此呼籲立法機關重視此一問題,並在修法時,妥為規劃,讓大法官釋憲制度更加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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