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澄社評論:大法官釋憲慢動作

◎ 劉靜怡

二○一三年的司法新聞,大多集中在九月政爭的司法爭議。然而,如果關切台灣民主的發展走向,當我們不斷質疑總統在這場爭議中逾越憲政分際時,同樣不該忽略在台灣民主化歷程中曾有貢獻的大法官,近年來究竟如何扮演憲法守護者角色。

職司憲法解釋重任的十五位大法官,在二○一三年裡,只做成七○八號至七一六號總共九件解釋,和二○○二至二○一一年間平均年產出十六件解釋,或二○一二年也勉強做出十二件解釋的釋憲成績相比,創下「產出新低」。大法官此一效率低落的奇特現象,雖然可能因為新聞價值不高,或媒體憲法意識較低,因而未獲任何報導青睞,但以司法院每月的統計資料上總顯示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往往有六、七十件待審案件懸而未決,再比較韓國憲法法院年平均產量總有一五○件判決左右,且判決品質並不下於我國大法官解釋,或許,每年平均可以做出三、四百件不受理決議的大法官們,針對以上一連串的數字,至少該給國人一個有說服力的說法。

除大法官解釋數量逆成長的趨勢值得注意外,近來出現多起稅務解釋而遭質疑「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何時竟成了財稅法院」的現象,雖然「稍見舒緩」,但其未來是否會再度出現類似策略性選案行為,仍有待觀察。同時,人民等待大法官的解釋出現,往往是個漫長且近乎痛苦折磨的過程,以三個備受社運界矚目的集遊法釋憲案為例,自二○一○年九月北院法官陳思帆聲請釋憲起,直到經大法官三人審查小組過濾而排入待審案件,已經超過一千天;至今,人民已經等待大法官超過一千二百天,而且,以大法官審理案件相關資訊的不透明程度,根本無從預測結果,這絕非民主國家應有的司法常態。

我國大法官在做成不受理決議時,最愛用的是「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抵觸憲法之處」,這可能是大法官「最能展現效率」之處,但正彰顯出大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資訊過度不公開的荒謬處。大法官的確該反省了,制度,也早該改革了。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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