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北條約失效後,台灣人的國籍呢?

◎ 雲程

林志昇等人就美國政府應發給其「美國國民護照」一事,上訴美國華盛頓特區哥倫比亞巡迴法庭。將在二月五日開辯論庭,屆時前大法官城仲模也將蒞席發言。

簡單的說,此案論爭焦點是: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日本放棄台灣成定局,負主要責任的美國是否該依據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後,美國聯邦法院一九○一—一九二二年的一系列「島嶼判例」(Insular Cases)的成規,而賦予台灣人美國國民的身份而至少發給「原告」美國護照?

領土地位的變動(如放棄或割讓等)時若未隨之安排其上居民的國籍,則會產生「無國籍」狀態,而戕害了包括旅行權、財產權、工作權、受教權等基本人權。台灣人長期在世界各地遭受國籍或護照上的歧視待遇,其癥結都在此。

為此,國際法上有幾種模式:如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一八九八年美西〈巴黎條約〉讓人民在寬限期內自由選擇登記入籍或離去;有一九一九年〈凡爾賽和約〉般,直接規定阿爾薩斯、洛林合於某種條件的人具有法國籍;也有如一九○五年〈樸資茅斯條約〉,將世居南庫頁島的俄國居民視為旅居日俄僑。港澳的移轉,對人民的國籍也有複雜的規定。反過來說,領土地位的移轉,也有逐漸需經「公民投票」程序加以確認的潮流。總之,領土地位與人民是息息相關的議題,可說是一體的兩面。

雖然〈舊金山和約〉未處理台灣人的國籍,但透過〈台北條約〉第十條,以中華民國國民「視為包括」台灣人的方式予以補強。從此,台灣人成為〈台北條約〉下的「ROC國民」(或俗稱的Chinese)。

問題在於,這個為避免「無國籍」狀態而讓台灣人擁有ROC國籍的法律依據〈台北條約〉,被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一九七二年九月廿九日日中建交時言明廢除且經ROC確認在案。「視為」的法源不在了,台灣人是否還是「ROC國民」、還是Chinese呢?這關鍵議題卻從未見有人加以探討。

〈台北條約〉是〈舊金山和約〉的一環,前者不得逾越後者的範疇。〈台北條約〉失效後,則其權力應悉歸〈舊金山和約〉轄下。準此,台灣人的國籍問題,照說「主要佔領國」美國有責任出面處理或解釋。

此案已是美國聯邦法院的正式案件,並非街談巷議可比,加上其重要性遠超過只涉及ROC地位的「光華寮案」,關心台灣領土地位者可從中學習許多法律與歷史相關知識。遺憾的是,那些「確信」台灣已經主權獨立,或「承諾」領導台灣建國獨立的政治團體,加上無論統獨立場的媒體居然忽視這樣重要的官司,任憑民眾茫然疑惑無所適從,實在不可思議。(作者著有《佔領與流亡—台灣主權地位之兩面性》)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