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選罷法的黑箱漏洞/落選頭條款不但越補越大洞,遞補條款未一體適用極度不公

■ 王洲明

自由廣場本月十八日刊出王俊評「落選頭遞補 越補越大洞」一文,凸顯去年(九十五)年初增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二》,係以政黨協商的粗糙方式,圖利少數落選人,以致幾無配套措施來防範立法漏洞;而且該遞補條款也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再再凸顯法律依政黨協商猶如黑箱作業的荒謬,檢、院、選務機關、候選人等對選罷法規操作的不嫺熟與彼此的聯絡不足!

前年(九十四)年底三合一剛選完,隔年(九十五年)年初隨即增訂《選罷法第六十八條之二》,即俗稱的遞補條款(或稱落選頭條款),立法院網站的立法理由不敢詳述,只載記:「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即所謂的政黨黑箱作業條款。由於既黑箱又倉促,致相關單位無法適時提出配套措施以防範其漏洞,致有王文越補越大洞的現象發生。上述現象游走於《選舉罷免法》、《地方制度法》、《刑事訴訟法》之間的漏洞模糊地帶,運作上已實際帶給社會不良的觀感,應速再修法。

依《選罷法第一○九條》規定,「民事」當選無效訴訟係二審終結;但是犯《選罷法第九十條之一》「刑事」行賄罪者,因該條最高本刑為十年,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上訴三審法院加以拖延。由於「民事」、「刑事」判決未同步,且《選罷法第一○九條》的「民事當選無效」訴訟有「各審法院應六個月內審結」的速審速結規定;也因賄選「刑事」罪刑需三審始能定讞(經常發回更審曠日廢時),故去年初在政黨黑箱且倉促增訂的《選罷法第六十八條之二》,於行政機關配套修法不及(或不願背書)的情況下,漏洞必會產生,不少個案因刑事無罪定讞、然民事當選無效卻成立;民事、刑事判決南轅北轍現象已多起個案發生,而王文所述的係新法的另一大洞!

增訂《選罷法第六十八條之二》也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為該法只有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可以遞補;增訂此法的立委諸公,如被判當選無效卻不受該法規範,顯然不公平。

目前各黨高掛清廉口號,欲以清廉參選的參選人或政黨,更應利用此次臨時會全面修法改為「中央地方民代遞補一致適用原則」,讓自己與所屬政黨,即使第一關被黑金打敗,也可靠速審速結的選罷法,在第二關遞補當選。

(作者曾任台中縣選委會委員,現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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