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星期專論》港版國安法的問題究竟在哪裡?

若制定國安法的目的,在於確保所謂維護中共政權的生死攸關利益,那即使付出任何代價,也在所不惜,必須火速完成立法。(法新社檔案照)

◎松田康博

◎松田康博

中國終於「解放」香港。

在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上,通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稱國安法)的決定。僅經由五月、六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三次審議,六月三十日就通過該法。翌日的七月一日,就依該法展開取締,香港有許多人被捕。

此一立法過程,正凸顯中國的危機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法案則必須經三次審議。雖然委員長會議有權決定不公布法案,但是法案條文一般要公布三十天以上,並向社會徵求意見。一般法案的立法需半年左右,人民可以對公布的條文提出意見。

然而,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第一次審議並未公開。最後好不容易公開條文,要刊登在「香港政府憲報」上的國安法英文版還來不及公布,該法就已實施。尤其明明是在香港執法,卻未在香港聽取社會意見。就立法程序而言,並不合常理。甚至還冒著香港與中國經濟受美國制裁的風險,強行立法。中國為何這麼急呢?

個中的理由昭然若揭。中國的目的在於趕上紀念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主權移交中國的「香港回歸紀念日」施行,並在預定九月舉行的香港立法會選舉時,絕不能讓泛民主派取得勝利。因此,中國才公然無視於其本身的立法程序,破壞香港的法律秩序。

國安法的問題是什麼?

該法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外國人,均列入適用對象。外界對此感到驚訝的聲浪高漲。不過,這並非問題的核心,因為許多國家亦有同樣的法律。

問題不在於其條文內容,而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定義。條文中符合其定義的,一般認為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但在香港,僅將「港獨」的旗幟、布條藏在包包裡隨身攜帶,就有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的案例。在日本,即使拿著「琉球獨立」的標語參加示威抗議,也絕不會遭到逮捕。這是為何呢?因為那屬於表現自由和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由於犯罪的定義模糊不清,恐淪為恣意執法,這才是問題所在。

中國不存在「依法而治」(rule of law,法治),是由中共「以法而治」(rule by law,法制)。一夕之間,香港就變為「中共憑藉法律遂行統治的社會」。

就這樣,香港的法治已死。

「一國兩制」的根本矛盾

原先所謂的一國兩制,其實是在一個國家裡「讓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和平共存的制度」,而非「使一黨獨裁體制和自由民主主義體制和平共存的制度」。一國兩制最初是中國政府向中國國民黨獨裁下的台灣提出的呼籲,之後才決定適用於當時的英國殖民地─香港。當時台灣及香港皆未民主化,反而是中國於一九八○年代,正推動政治體制改革。

可是,一旦情勢逆轉,中國越來越加強獨裁,香港和台灣民主化的話,又會變成怎樣呢?自然而然會為了保護自己,而變得不得不彼此干預。中國最大的失算,是一九八九年六月發生天安門事件,香港發生大規模民主化運動。中國認定,該事件是美國和台灣等「境外勢力」,對其發動的「和平演變」陰謀,並譴責香港的示威抗議是企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陰謀。

中國為維護中共政權統治,將當時起草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三條裡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的行為,在一九九○年改為比原本草案版本更嚴格的字樣。然後,三十年過後的現在,終究制定國安法。

強化獨裁的習近平政權,和天安門事件剛過後一樣,將近一年來香港情勢的惡化,視為以美國為中心的「境外勢力」煽動的「顏色革命」(color revolution)陰謀。若制定國安法的目的,在於確保所謂維護中共政權的生死攸關利益,那即使付出任何代價,也在所不惜,必須火速完成立法。

加強獨裁的中國與追求自由民主的香港及台灣勢不兩立。這正是一國兩制根本的矛盾,也是香港國安法問題的本質。

(作者松田康博為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教授;國際新聞中心茅毅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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