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大咖審理階段早就落跑。(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吳昇儒/綜合報導〕要犯棄保逃亡,大多發生在尚未啟動防逃機制的偵審階段,導致有罪判決定讞時,被告早已「超前」落跑。
一般來說,重大殺人犯、大毒梟等,司法機關通常會延長羈押,等到判決確定時,人還在押,這類要犯沒有逃跑機會。有機會逃、且想逃的重大被告,以經濟犯、貪污犯為多,且大多經濟能力佳,有逃亡動機和逃亡資金。
而且這類被告通常有法律顧問諮詢,對於自己未來有罪無罪,心裡有底,若認為官司走向不利,不會等到定讞後才跑,早就超前部署,預先準備或提早「動身」。
比如犯下貪污案被判刑十一年半的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改名井樹華),案件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已潛逃,全案於二○一五年判決定讞時,人早就不知去向。
有「石化業教父」之稱的工總名譽理事長、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犯下和鑫光電股票內線交易案,被判刑二年六月定讞,他也是在法院審理期間,就逃匿中國。捲入貪污弊案的前苗栗縣長何智輝,同樣是在判刑十三年定讞前潛逃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