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揭弊者談揭弊者保護法

◎ 戴立紳

像我這樣因為揭發貪腐弊案,反而被報復不得擔任公職的人,一直盼望「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能早日立法通過,沒想到立法院初審的揭弊法草案,竟然不保護立法前已經揭弊的人。如此不周全,沒有過渡條款來承接保障的延續性,真讓人失望。

民間司改會提議揭弊法增列第十九條第二項過渡期條文,它並不是溯及既往,而是給予一年的緩衝規定,讓過往的揭弊者可以得到保護受惠。各黨派立法委員都相當支持,唯獨法務部持反對意見,理由是為了法安定性、溯及既往及戴案已申請釋憲等,各種理由拒絕納入保護。

許多新法通過的時候,都會規定一些過渡期條款,要申請的時間內趕快來申請,不來的視同放棄,此乃係一種常態。已經揭弊的人要申請復職,並非不需要條件,經查證符合資格的不過七例,依此看來不是針對個案所訂定,不會只保護個案,或影響到法的安定性。何況,銓敘部也明確表示,同意第十九條納入第二項之規定,係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別規定,且希望能在揭弊法之中直接處理,專法專用。民間司改會也認為此種法律的例外情形,當然應該規定在揭弊法中才符合體例。而我們申請大法官解釋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這跟揭弊法的立法有何關係?根本是不相干的事。法務部硬是提出當理由,不是太杞人憂天了嗎?都已經要立專法保護了,卻畏首畏尾,忘記立法的初衷與立法者的專業、權威性。

最後我謹呼籲法務部及立揭弊法的人,明明可以贏得熱烈掌聲的,不要硬是換來無盡的噓聲。

(作者曾任公務員,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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