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陪審公投 真司改

◎ 吳景欽

台灣陪審團協會於三月八日上午,由副理事長張靜律師為提案領銜人,向中選會提出陪審公投。之所以如此,當然在加速司法改革的腳步。

兩年前的司改國是會議至今,主要的司改,即是為防止同一案件不斷被發回的弊端,而將在今年七月一日,於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所設立的大法庭,即針對法律見解的歧異,由大法庭開啟言詞辯論,以統一解釋。只是大法庭仍不能直接對個案判決,必須由原審理庭為裁判,將法律解釋與個案脫鉤的審判方式,是否真能解決問題,實得打個問號。

而在三年後,司法院大法官將轉型為憲法法庭,故將來人民聲請釋憲成功,其效力就直接及於個案判決,這似乎比大法庭更具有實質的審判效力,卻也使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的職權與功能,越來越重疊與相近。如此的結果,肯定與金字塔的審判結構及司法一元化,漸行漸遠。

又不管是憲法法庭或者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或可產生更多的「大」法官,但距離民眾似有點遙遠,故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才是由下而上的真改革。面對此,司法院早在去年初即提出國民法官制度,即在重罪案件,由三位法官與六位由平民選出的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以合審合判的方式,來使司法不再遠離人群。

惟這種形式上的共同協力,卻有淪為專職法官教導國民法官的風險。且於評議時,即便六位國民法官認定有罪,仍可由法官一票加以否決,這就更加劇兩者的地位差。且今天就是司法不受信任,才要引入人民參與,卻又要法官來指導人民怎麼判,這本身就充滿矛盾。

惟有讓一位法官來訴訟指揮,並由平民所產生的陪審員,於法庭之上,仔細聆聽兩造對於證人、鑑定人與證據的辯論之後,由陪審員所組成的陪審團,在不受法官及任何人的干擾下,進行評議,以一致決的方式來決定有罪、無罪,並於陪審團認定有罪後,單獨由法官進行科刑。如此的分工,既不會有法官來指導陪審員之問題,也因無庸參與複雜的量刑,就可避免平民的過度負擔,致可因此實現真正的司法民主,也是台灣陪審團協會要推動陪審公投的原因所在。

(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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