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疲勞駕駛該入罪化嗎?

◎ 吳景欽

有兩名國道警察於執行勤務時,遭貨車撞死殉職,肇事者被查出連續上班廿二天沒例休,被懷疑是造成悲劇的主因。這就不得不讓人思考,疲勞駕駛的行為,其危險實不亞於酒醉駕車,是否也該入罪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四條,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這是目前對於疲勞駕駛的唯一懲罰規範。只是以八小時為上限,是否合理、是否有任何科學依據,實有相當之疑問。尤其法條明文必須連續駕駛,故只要中途有休息或停歇等,就不該當此要件,就使警察難於執法。更何況,疲勞駕駛的處罰效果,只是區區數千元之行政罰,實也不具有嚇阻作用。

故在現行法欠缺防制效果下,對於疲勞駕駛,似得考慮將其與酒醉駕車同列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即將之入罪化。只是對酒醉駕車與否,目前是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濃度百分之○.○五為刑罰依據,既方便警察執行,更有客觀基準可為依循。但於疲勞駕駛之場合,能否制定出如此的標準,就肯定得打個大問號。

或許,立法者可以開車的時數為刑罰與否的界限,卻又面臨到底要以幾小時為準的困境。就算勉強制定出時數,但到底甚麼情況可稱為連續駕駛、警察又該如何查證等等,恐皆為難以釐清之爭議。而若執法標準趨於不確定,即使取締疲勞駕駛與否,完全取決於警察的恣意,並可能在後續的訴訟程序,遭當事人甚至是司法機關之指摘,則如此的入罪化在防制疲勞駕駛的目的,反而因此大打折扣。

如果撇開這些法理或執行技術的層面不談,真將疲勞駕駛入罪化,就得思量,同屬危險行為如高速駕駛,是否也要規定入刑法。甚至,還得沿襲日本於二○一三年針對危險駕駛肇事者採取特別立法,並將致死的刑期提升到廿年有期徒刑之嚴峻處罰。惟如此的作法,過度迷信刑罰萬能,也忽略刑法於社會紛爭之解決,應是最後、而非最優先手段的謙抑性思維。也因此,將現有的罰鍰金額大幅提高,並檢討與改進執法的措施,才為當務之急。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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