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懲戒「性侵」彈劾機制

◎ 范姜提昂

法官陳鴻斌「性騷女助理」彈劾案經再審後,由原判「免除法官職務」改判罰薪一年,並恢復法官月退俸,法界各界均譁然,紛紛在媒體上激辯何謂性騷擾,好像涉案法官正在接受司法懲戒審判,而非被彈劾。

台灣,公認不正常國家,連彈劾也很畸形!正常的彈劾,有罪就是下台,何來「罰俸」這些懲戒處分。彈劾與懲戒根本是兩件事。翁岳生大法官就曾指出:「懲戒與彈劾原為二種性質不同、目的各殊之法律制度」、「我國之制法者未能細察其中差異,使二者混淆不清,致弊端顯露,難以解決。」

簡言之,懲戒,是公務機關長官為了維持紀律,用來追究部屬「違紀失職之責」而設;彈劾,則是「國會」追究政府高官的「憲法上之責任」而設。

從三權分立角度:彈劾的本質是「立法權」制衡「行政及司法權」的機制;而現行五權體制發展出來的彈劾運作路徑,監察院通過彈劾案後,竟移送司法院,由「公懲會」「職務法庭」進行懲戒,搞成「彈劾懲戒合一」完全背離彈劾之本質。

彈劾與懲戒天差地別!彈劾,針對的是總統以下高官,以及擁有獨立職權的法官,是屬「憲法級大權」,被彈劾者唯一處置就是免除職務,下台!換言之,是由國會代表人民進行政治審判!懲戒,則是針對一般公務員,乃法律級權力,懲戒方式從免除職務到罰俸、罰款、申誡等九種,有輕有重。

本案若在正常國家,由國會執行政治審判,不會有眼前所見,承審法官跳出來與各界激辯何謂性侵,陷入司法審判的思維羅網;政治審判不同,被彈劾者的行為容或還不到觸犯刑責,但涉及性侵這個簡單事實,甚或調查過程中說謊,都足以讓國會票決,作出拔官處置,再移送司法體系訴究刑事責任。

因為「政治審判」重點在:本案為例,無論行為是否應負刑責,但本案件是否已經折損法官威望,以致無法或沒資格執行法官職權?還有,法官職權本身是否會反過來妨礙司法調查?很明顯,答案均為是,當然該下台。

總之,彈劾是立法權制衡行政、司法權的機制,現行「彈劾與懲戒合一」卻讓彈劾路徑脫離立法權,反送回司法體系懲戒法官,不官官相護才怪!此弊病由來已久,只有制憲才能導正孫文理論之大謬特謬。

(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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