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海釣船事件 有怪手

航跡圖顯示繞島、越界 外交部新聞稿卻隱藏真相、選擇用語

◎ 雲程

蘇澳籍「東半球二十八號」海釣船傳出三、四日在與那國島附近海域,未越界卻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噴水與「緊追」,還有勞海巡艦艇「相救」。外交部認為「日本做法過當,已於五日中午同步在台北及東京向日方表達嚴正抗議」。

政府機器能立即反應固然是好事,但當天在新聞稿中便提及:日方「實施緊追直至接近我國領海附近」。使用「實施緊追」與「領海」等關鍵字,顯示外交部對於事件始末,多半心中有數;卻仍在事理未明前大張旗鼓,似乎有待商榷。

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一一條,賦予沿岸國執法的公務船,對有犯罪疑義船隻的執法權力。緊追權必須從「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連區內時開始」,在「不中斷」的條件下,可追逐嫌疑船至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終止。當新聞稿出現日本公務船「實施緊追」時,表示外交部已獲知海釣船有:越界到日本「管轄範圍內」、不聽執法船發出之「停駛信號」等狀態。日方的緊追,到「暫定執法線以東」便折返,海巡從「暫定執法線以西」起值勤,雙方海事當局都謹守SOP,但外交部的文稿卻模糊為日方「實施緊追到接近我國領海附近」,明顯在煽動社會情緒。

翌日,漁業署公布的VMS資料航跡圖,顯示實際情形或許更嚴重:三月一、二日,東半球二十八號海釣船已先去尖閣/釣魚台群島繞行一圈,這一行為必定已受日方執法單位掌握;三、四日離開尖閣/釣魚台後,還回頭去觸及「與那國島」的執法線─不僅離開海釣船的營業距離限制甚遠,還兩度越界,不像是單純的觀光釣魚行程。為此,漁業署已研擬收回漁業證照及吊扣船員證一年以下或罰鍰。此事漁業署對事件與資料的掌握和反應,遠比外交部正確與得體。

此事雖凸顯相關單位應加快台日間重疊水域的協商,但外交部新聞稿卻隱藏了完整真相。他們揀別資訊(漏掉海釣船三月一、二日的前半段行程);採用選擇性話術(提及「緊追」,但跳過「緊追權」;言及「領海附近」,卻閃過「暫定執法線」);除給新任部長震撼教育、陷部長於不義外,也減損了未來漁業署對日談判的氣勢。外交官僚的倫理、專業能力,甚至忠誠度,很令人質疑。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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