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關於警察養成教育

◎ 馬心韻

日前新竹縣發生「越南阮姓移工竊車、襲警拒捕遭警槍擊致死」事件,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監事杜尚承認為警察專科學校法律課程過於速成及硬塞部分,容有誤解。警察身為執法人員,職司社會治安維護,自應具備一定之法律素養,故在校兩年的養成教育中,安排有相當比重於警察執法所必須修習之法律課程內容(如:犯罪偵查、交通事故處理、偵訊筆錄製作等),與一般大專校院之法律系課程有所不同,學校課程設計力求理論與實務結合、學識與技能並重,主要偏重訓練基層警察人員核心之「執法知能」、「執法技能」及「執法倫理」。

警察專科學校為使在校生銜接實務狀況及現行常訓課程,已針對警察執法環境及現行教育進行課程研修,俾能貼近實務及符合現況要求。在課程部分,主要透過警察法規、警察實務等課程教導學生判斷警槍使用時機、使用要件、使用警械之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效果(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另在組合警力課程,透過情境模擬演練,訓練學生執勤過程之槍械操作要領及槍枝使用時機,提升學生警械使用能力。除上述課程外,亦透過電化教學,將「警察常年訓練電化教學─員警用槍時機之問題探討」內容,透過影像呈現,讓學生能更深入了解用槍時機判斷,以利未來擔任警察後能合理用槍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確保當事人權益及自身安全。

另對應現職警察人員常年訓練,在畢業後,術科訓練每人每月八小時,除一般之手槍、警察應用技能、組合警力等訓練外,於一○五年開始,術科訓練課程增列「案例探討及狀況演練」,在每月八小時裡編排兩小時之狀況演練實作,於基礎的架構下,結合手槍、警棍、防護型噴霧、綜合逮捕術、徒手帶架離、柔道、跆拳道等施訓。另在員警學科訓練部分,於法治課程遴聘專家學者及機關內具法律專業素養人員授課,以補強術科教官對於法律講解之不足,以務實方式提升執勤安全,增加員警執法效能。

(作者為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警察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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