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評都更保障「少數不同意戶」爭議

◎ 卓忠三

貴報日前報導,因最高行政法院在永春都更案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北市副市長林欽榮受訪時,呼籲「中央政府儘速修訂都更條例,不能因保障○.一%不同意戶,而忽略九十九.九%的同意戶」。北市府盼能針對此次永春都更案的判決檢討,做為未來公私協力都更的參考案例,並在每季檢討相關都更案件執行。

林副市長上述發言,有關不應保障「少數不同意戶」之權利乙節,顯非妥當;蓋我國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精神,明示「多數同意戶」及「少數不同意戶」之基本權利,皆應受到保障;國家本應保護全國國民之權益,不因○.一%或九十九.九%而有所不同。林副市長所稱隱含「只要一方占絕對多數,即不須保障他方之權利」,此說明顯背離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精神。

事實上,永春都更案所涉枝節並非單純國家與人民兩方關係,而是涉及國家、人民(不同意戶)、人民(同意戶)等三方之私權關係,故在制度設計須納入確保各方權益,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換言之,主管機關理應儘速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辦理審議外,尚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進行之正當行政程序並予確保落實;例如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同意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俾便主張或維護其權利,並於有對其不利結果時,應予保障有行政救濟機會。

最高行政法院本件判決台北市政府及都更實施者敗訴,其判決理由係認為: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在第一六四、一七五次會議,對都更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所表明之建物選配方式,權利變換計畫中所提列營建工程管理費與風險管理費等事項之判斷,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並認定有違法。試想,若台北市政府當初在審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謹守符合正當程序下作成之計畫,自然不會招致敗訴結果;而林副市長竟於敗訴發言將責任歸給不同意之住戶或司法制度,甚至誤指係因少數不同意住戶方卡住整個都更程序。該發言顯示,林副市長若非對敗訴理由未能確認,就是故意予以忽略。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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