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748後的立法空間

◎ 簡旭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二十四日做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此一解釋宣告現行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係屬違憲,但也留下了立法形成空間,因此不少論者認為,專法於日後在立法院仍有操作空間。

大法官會議在七四八號解釋理由中表示:「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以性傾向做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均已明白指出,不使同性得以結婚、享有配偶地位係屬違憲。是以如果專法內容仍係以伴侶身分保障,已顯然不符合大法官所要求之婚姻地位保障,當然就會產生解釋文中所稱「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之情形。

因此,雖然大法官解釋理由中稱要以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立法形成範圍,但所講的特別法乃是同性婚姻而非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其配偶地位應與一般異性戀無異。至於要以何種形式立法,是否會有隔離不平等問題,相信將來又要經過一番角力;而關於子女收養、認領,甚至人工生殖法等規定,因未在此次大法官會議解釋範圍,日後於立法院尚有爭論。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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