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布狼師數據,有害社會公益?

◎ 晏向田、陳竹上

教師因掌有學生能否畢業的判斷權力,並且受到教師法的身分保障(亦即專任教師若未發生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舉的十四種情形之一,學校便必須持續聘任),從而,若內、外在的制約不足,教師權力便可能遭到濫用,例如貴報五月三日曾報導:「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主任張萍透露,根據可靠來源指出,這幾年每年解聘五十名狼師,包括性侵及嚴重性騷者。」

為求掌握切實數據,筆者透過教育部部長信箱,申請提供各級學校教師因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而遭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統計資料(人數及適用條款),未料教育部首次回函表示:「此等解聘應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請向主管機關申請。」然而,教育部本身便是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之主管機關,因此筆者再次發信申請,這次教育部則回函表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據此,本案歉難提供。」

然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指出:「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了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該法也規定:「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統計數據不涉及個人資料,向來也不是個資法的限制範疇,衛生福利部也定期公布性侵害、性騷擾相關數據,其中包括雙方關係、發生地點等,有助於學術分析與政策因應。硬是將統計數據解讀為「監督對象之相關資料」,斷取法令打太極,並漠視公益訴求,是台灣公務最需要革新之處。為此,筆者第三度透過部長信箱詢問:「公布狼師數據,為何有害教師法之實施目的?」難道是此等數據一旦公開,將對我國教師形象產生過度衝擊?

(作者分別為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博士生、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