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特別費案說起

服膺憲政民主、保障人權是檢察官的天職

◎ 林孟皇

司法國是會議第三組即將討論檢察官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變革等問題。對此,邱太三部長表示:法務部堅持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因為如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將引發政治力介入司法案件的疑慮;而林達檢察官也主張檢察官服膺法律、追求實質正義,行政官則服膺政策,如宣告檢察官為行政官,等於宣告檢察官應服膺政策、執政黨。這樣的論證是否合理?我僅以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為例來說明。

話說當年國民黨、民進黨互相提告時,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都主張是「對行政首長的實質補貼,並已形成行政慣例」。高檢署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卻表示:檢方偵辦特別費案即使可能「血流成河」,但站在法律人的立場,「不能叫我們放過那些人或放過那些案件」,檢察官辦案全憑證據,不能違背法律專業,許多檢察官也強烈質疑法務部長沒有資格對偵辦中個案發表意見。而因為檢察體系不敢、不願統一追訴標準,以致產生「南腔北調」的亂象。

問題是:特別費案涉及數十年來特別費的編列、報支、核銷等行政作為是否已形成慣例,並牽連現任行政首長六千餘人(如果加上尚在法律追訴期內的行政首長,將不下於數萬人)犯罪與否的偵辦,作為刑事政策決定機關的法務部,為何不可以就特別費問題發布一般法律意見或指令?尤其依照法務部組織法規定,這本是法務部的權責範圍內事項,怎會有「法務部長沒資格對偵辦中個案發表意見」的問題?

在這種錯誤認知下,造成檢察體系花費龐大的人力、物力在特別費案的偵辦上,影響其他更重要犯罪的追訴。而且從偵辦的結果來看,絕大多數案件不是不起訴、行政簽結,就是判決無罪,而僅有極少數幕僚、機要人員被定罪,但這群人卻是最沒有處罰必要性的人。何況如果沒有後來《會計法》在一百年間修法,將涉及特別費案的當事人一律予以除罪化,查黑中心或特偵組也無力處理這種牽連廣泛、必須仔細核對發票與帳冊的龐雜案件,而必須除罪化後才得以行政簽結方式處理。

其實,檢察官是刑事政策的執行機關,如何將有限的人力、物力配置於擇定的重點犯罪,必須由政治部門作成刑事政策。也就是說,諸如:是否於某特定時期集中檢察資源偵辦國土保育、環保或食安的案件,或毒品防制是採取追訴手段還是替代療法,都必須由為政策成敗負責、接受民意監督的政治部門作成決策。如此,才能如李佳玟教授所言,在與偵查起訴有關的事務上進行各種裁量,且能夠權責相符;而不是像目前法務部長常可透過人事權影響檢察權的行使,卻沒有課予足夠的責任。因為這種有權無責的制度設計,一旦遇到政治壓力,很容易讓檢察官淪為政治打手,而政客就拿著「檢察官為司法官」、「檢察獨立」當擋箭牌。

台灣是個主權在民的國家,是個希望透過權力分立制衡來限制政府權力,俾以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安全與幸福的憲政民主國家。因此,無論是從事審判的法官,制定法律的民意代表,或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都應有法治信仰,忠於憲法,為民權與國家利益把關;而行政一體的上命下從,還是必須依法行政,不可對違憲、違法的政策莫不吭聲。是以,即便我們一如多數國家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他/她仍應具有相當的身分與職權行使的獨立性,並以服膺人權保障、憲政民主為終極使命。

(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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