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民進黨對「公投制憲」裝傻?

還給人民憲法創制權 才算打開鳥籠公投

◎ 劉一德

民進黨在首度取得國會多數後,將「公投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優先法案以回應選前對人民之承諾,第一會期內政委員會舉行三次會議,對於降低提案、連署、公投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增加電子連署機制等規定,均獲得初步共識,值得肯定。惟整個討論卻獨漏最重要的「憲法與法律的創制權」,令人遺憾。

姑且不論2005年修憲所定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使得修憲案縱然出得了立法院,也通不過最後的公民複決,係一無法修憲的殭屍條文。

「公投法」之所以被稱為「鳥籠公投」除了門檻太高,公投審議委員會橫加制肘,不可能過關之外,尤其嚴重者在於它剝奪了人民憲法及法律的創制權。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現行公投法第二條第一項對於全國性公投內容卻只列舉了,「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獨缺憲法與法律的創制權,導致「公投制憲」無法實現。將公投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憲法及法律案之創制與複決」才能補正憲政體制的缺失。

眾人皆可體會,制憲及修憲議題牽涉國家定位問題,挑動敏感神經,需深思熟慮,謀定而後動,以免給執政帶來強大的困擾。但「公投制憲」從提案、聯署到投票,都可以由民間主導,由全民一起承擔後果,執政者完全不必介入,留有在國際社會轉圜的空間,實無由瞻前顧後,畏首畏尾。

公民投票是民意直接展現的機制,當政府罔顧民意,立法機關怠惰失職時,全民藉由公投加以制衡,以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揆諸國際,國民主權高於一切,公投正是行使國民主權的具體形式,在憲政體制束手無策之際,解決困境,天經地義。

現行「公投法」之設計對公民權利施加諸多桎梏,不但無法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直接民權,反剝奪該基本權之實現,嚴重扭曲民主憲政及國民主權原理,違悖憲法第十七條人民之參政權,及公投法第一條「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之立法意旨。還給人民在憲法及法律的創制權,讓制憲與修憲的權利在公投法復活,負責任的政黨及國會實無逃避之餘地。

又躺了一個會期的公投法,召委已承諾十二月下旬繼續排審。提醒執政黨立委諸公,「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之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乃民進黨黨綱明白宣示。

台灣前途決議文亦揭述,「台灣應儘速完成公民投票的法制化工程,以落實直接民權,更於必要時凝聚國民共識,表達全民意志」。此時此刻,有強大民意為後盾,還給人民公投制憲的權利,打開鳥籠公投,還有什麼好猶豫的。(作者現任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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