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司法是鐵板一塊?

陳逸南

前監察委員陳師孟教授出書《司法與惡的距離》,監察權之行使,以及其與司法權的瓜葛,成為熱門話題。陳茂雄教授十二月十八日發表「從陳師孟《司法與惡的距離》談起」,即為一例。

司法院。(資料照)

由於刑事訴訟的「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的運作相當僵化,造成了不少冤案的冤抑難伸,例如郭瑤琪案、王隆昌案等。為什麼經過多年來的司法改革,而司法人員仍掌握了「話語權」,導致冤案的「非常上訴」很難成功。因此有人說出「司法是鐵板一塊」,是一項事實吧!

刑事訴訟法「再審」的規定,主要是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所認罪明之判決者」並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即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上述刑事訴訟法降低再審門檻之制度變革,旨在達成再審制度之目的,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為求真實之發見,避免冤獄。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亦可作為提起再審之理由。

如此刑事訴訟「再審」制度的變革,具有前瞻性,而其真正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引人遺憾。不過,有關行政訴訟之再審制度,對於提起再審之門檻仍未降低,導致太極門稅務冤案一九九二年度部分未能解決,且演變成為「政府強奪民產」之情形。台灣司法與惡的距離,怎麼這麼近的情形,如何讓「司法是鐵板一塊」成為歷史,只有寄望於司法改革真正落實吧! 

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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