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談「司法凌遲」與公平正義

陳逸南

依《自由時報》11月27日A4版報導,撤銷無罪,徐耀昌涉棄土案發回更審,一審圖利罪判9年,二審逆轉判無罪,22年前,頭份鎮長任內涉案纏訟至今,是否會構成「司法凌遲」案件,引人關注。

前監察院長王建煊著《公平正義何處尋?》(2012年5月出版)刊載「司法凌遲」一文指出,有位清廉自守的金融機構董事長,被人誣指貸款收回扣,犯了瀆職罪,被檢察官起訴,從地方法院(判刑8年)到高等法院(減刑為3年),再到最高法院,來來回回歷時8年,方才無罪確定結案。這遲來的正義,使這位董事長及妻女、父母都跟著痛苦了8年,他們形容這與古代酷刑讓人凌遲而死,沒有兩樣。

宜蘭地方法院模擬參審法庭。(資料照)

又指出,我們相信多數檢察官及法官都是守護正義的人,否則台灣可能早已沉入海底,但是上述這種司法凌遲的案件,仍時有所聞。被告人權非但未獲尊重,有時根本是被踐踏在他人腳底下。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道防線若失守,人民只有仰天長嘆:「天呀!天理何在?」

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歷程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號(1995年7月28日),係有關正當法律程序的建立,以及釋字第392號(1995年12月22日),係有關加強人身自由的保障;這兩則大法官解釋尚未出現前,政府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只徒具形式,且在機制上有其實質性層層限制。其後,廢止了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修正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形塑真正的力行「人權保障優先原則」之現代化法治國家。

觀諸「竹北黃媽媽事件」9月19日發生後,警察機關與檢察官、法官的辦案情形,未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也沒有充分保障人權,令人失望。所謂「人權保障優先原則」將受到嚴厲的挑戰。期盼想追求公平正義的人士,勇敢地站出來,讓公義得以處處伸張吧!

(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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