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歸法律》權利,居然也有主奴關係?

想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若回頭撤銷買賣,需要付違約金責任嗎?

陳孟緯

剛剛步入職場的勇堯,為了每日從林口至台北上班,向A買了全新的「MAZDA 3 」 一台。

(圖片來源:Mazda)

看車當天,A 為勇堯他的新車,並就簽了約,包括定金 5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契約 100 萬元。

交車後,某日勇堯上班時發現剎車居然失靈,至附近保養廠維修時才被告知自己買的居然是二手車。

發現被詐欺的當下,馬上急電 A 要撤銷買賣,並通知銀行拒絕繼續對A付款。

沒想到A居然回過頭來要求勇堯繼續履約,否則就要查封他的房子並請求 100 萬違約金。已經明白要撤銷買賣的勇堯,需要付違約金責任嗎?
           
主權利與從權利,是什麼?
           
主權利和從權利是民法上權利的一種分類,主權利是指不需要依賴別項權利,自己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相反的,從權利是指需要以主權利存在為前提,作為支撐自己存在的權利。

換句話說,從權利是主權利的小弟,主權利活著,從權利的生命才有意義;如果主權利死了,從權利也不能苟活。
             
分別主、從權利有什麼意義嗎?
              
之所以要區分主權利和從權利,是因為從權利本身的目的,只是為了擔保、加強主權利,如果拿掉主權利,會發現從權利的內容會是空的。

例如,當我們把保證書的債務人欄遮起來,就不會知道保證人到底在擔保什麼權利,不知道為誰作保,就沒有人可以要求你負擔保證責任。

所以,主、從權利的區分,主要是在確認從權利與跟主權利變成命運共同體。
                  
所以主、從權利跟勇堯被騙有什麼關聯嗎?
                  
先不用急,讓我們整理一下勇堯被詐騙的案子,勇堯零零總總簽了「MAZDA 3 」的買賣契約、交了定金、簽了違約金契約。

事後發現被騙,馬上去電要求撤銷被詐欺而簽的買賣契約後,針對訂金、違約金到底還有沒有效?

由於定金、違約金,都是為了擔保某一個權利而存在,本質上就是從權利或從契約。依照前面所說的「同一命運」的規則,只要主權利死亡,從權利也不能苟活。

所以當勇堯撤銷買賣時,定金、違約金都會失去擔保的目標,而一併宣告不治,也因此,勇堯不但可以要求退還定金,也可以拒絕給付違約金喔!

是不是很簡單呢?請記住一句:「月亮跟著禿子走,從權利跟著主權利走」

我們懷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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