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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標榜現榨卻用濃縮果汁,有關係嗎?

近日又傳出連鎖飲料店標榜新鮮天然水果飲料,卻被離職員工爆料其實都是用濃縮果汁調出來的,這種情況除了店家的誠信問題之外,還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先前才傳出知名手搖飲料店老虎堂標榜使用「手炒黑糖」,但實際上添加的卻是工廠生產的糖漿,現在又傳出連鎖飲料店標榜新鮮天然水果飲料,卻被離職員工爆料其實都是用濃縮果汁調出來的,食安處人員也確實在店內發現濃縮果汁,這種情況除了店家的誠信問題之外,還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廣告不實?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第1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4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老虎堂的聲明稿中承認一開始就是以「純手工手炒黑糖」及「自然質樸」為廣告手法吸引消費者,但實際上黑糖卻不是手工炒的;標榜新鮮天然水果,如果實際上是用濃縮果汁來還原,已經該當不實廣告。

詐欺?

刑法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老虎堂明知黑糖不是手工炒出來的,但為了要增加銷售量謀利,以不實的廣告手法讓民眾誤以為飲料是由純手工手炒黑糖製成,進而購買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刑法上詐欺行為;同樣地如果明知是用濃縮果汁,卻宣稱用新鮮水果來做飲料,吸引消費者上門消費,也可能是刑法上詐欺行為。其實詐欺的貫穿因果關係不易證明,但對照味全的橄欖圖,檢察官應趕緊出動。

攙偽假冒?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5條第1項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49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以老虎堂為例,假設今天黑糖不只不是手工炒的,還加了一些其他合法的食品添加物,算不算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的攙偽行為呢?而以機器炒黑糖代替手炒黑糖、濃縮果汁取代新鮮水果榨的汁,是否構成假冒行為呢?以最高法院的見解來看(請參考最高法院對食安法的新解釋,不只頂新,還是食品業的震撼彈),兩種情形可能都已經成立食安法上的攙偽或假冒行為,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法操之前有關食品安全的分析喔!

本文經授權轉自法操 標榜現榨卻用濃縮果汁,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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