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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判決》: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做醫療選擇嗎?

在我國有許多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特別法,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這些律法的目的,都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

法操司想傳媒

當一個人拒絕唯一可以醫好他的治療方式—輸血,若法院有權介入,若身為法官,你會怎麼做?又如果病患是一個未成年的男孩,他是因宗教信仰而拒絕輸血,醫院卻訴請法院同意輸血,那又會是怎麼樣的情形呢?這是《判決》這部小說與電影所要探討的問題。

《判決(The Children Act)》改編自同名小說,內容講述專門在處理家事案件的一位女法官,菲歐娜梅,公務十分繁忙,即便回到家,也依舊毫不懈怠的處理公事。在忙完一個連體嬰分離的案件後,菲歐娜的丈夫卻投下了一個震撼彈—告訴她「我想要發展一段婚外情」。

面對丈夫的宣言,菲歐娜非常的震驚,就在她思考著該如何與先生溝通時,卻接到一通法院的緊急電話,就是這件「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的案例。故事的開頭是這樣的:醫院訴請法官判決,讓他們可以合法的幫男孩輸血;男孩的父母則是堅持,血是上帝的禮物,拒絕接受別人的血液。

究竟法院會怎麼判決呢?如果案件發生在台灣,又會是怎麼樣的情形呢?

※以下內容嚴重劇透,請自行斟酌閱讀!

為什麼英國的醫院可以訴請法院為男孩輸血?

「每當法院裁定……與兒童教養相關之任何議題……法院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應為該名兒童關係人之各項福祉。」1989年兒童法第一條(a)

這是原著小說的第一頁內容,是本部影片的核心,同時也是英國的醫院可以訴請法院為男孩輸血的理由—「兒童福祉」。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因為思慮不周所以需要成年人的保護。但當父母或監護人做出違反子女利益的行為時,此時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國家的手就可以伸入家庭,做出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決定。

反之,若一名成年人拒絕輸血,國家基於人性尊嚴、人格權的保障,會尊重他的身體自主權,醫院或法院並沒有權利強制輸血。

在我國,監護人不適任該怎麼辦?

在我國有許多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特別法,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這些律法的目的,都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另外依據民法第1086條規定,當父母行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時,法院可以幫未成年人選任另外的法定監護人。若父母有濫用親權的行為,法院可以依民法第1090條宣告停止親權。

未成年子女的醫療決定

從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出發,若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狀況下所做的決定,應予尊重。但醫療同意權的行使,醫療行為涉及風險性較大的侵入性治療。依據醫療法第63條、64條規定,當進行手術、侵入性治療時,未成年人的同意書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若此時父母的決定,與子女有衝突的狀況下,或侵害子女最佳利益,此時法院應該可以介入。

只差幾天就成年,會有所改變嗎?

在法庭辯論中,代表男孩律師提出了,男孩只差三個月就成年了,他思慮清晰,知道拒絕接受輸血代表的意義後,出於自己的宗教信仰,決定不接受輸血。但費歐娜法官此時回復,就算他明天就成年,此時此刻他仍是未成年人。

這就是法律的效果,的確一個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擁有成年人的思慮、有些成年人的思慮也未必勝過未成年人。但法律的意義就是在這樣不確定的狀況下,設定出一個較符合社會情況的界線,法律是一個明確的線,也是人類生活的原則,只要生活於法治社會中,就必須遵守。[註]

在《判決》中,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本案法官在與男孩談過後,認為男孩是真的理解拒絕輸血後的後果,以及準備為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死。但透過談話,法官也發現,這個男孩充滿才華,她認為男孩、男孩的父母以及教會的長老所做的決定,是損害男孩的福祉,而孩子的福祉是法院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必須保護孩子,不讓他為了宗教信仰而殉道。法庭應該拋開他的自尊,以救命為優先。故最終判決醫院可以為男孩輸血。

然而,這樣的決定卻只短暫的維持了男孩的性命,男孩在輸血過程中,看到了父母為自己得以存活留下喜悅的淚水,因此衍生出對自己信仰的質疑,以致最後疾病再度復發時,男孩選擇了拒絕輸血,結束生命。當時的他已經成年,沒有人可以阻止他所做的決定。至於男孩最後拒絕輸血還參雜了其他何種因素,就讓大家自己去書中和電影中找答案吧!

至於信仰與生命價值的衡量議題,礙於篇幅,請大家繼續鎖定《法操》後續的分析吧。

[註]英國1969年的家庭改革法案第8條,賦予已滿16歲的未成年人自己做出醫療決定。書中還另外提到「吉利克能力」(Gillick competence),是由斯卡曼大法官(LORD JUSTICE BALCOMBE)於Gillick v West Norfolk AHA案中提出:「16歲以下的孩童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醫治,只要該名孩童有足夠的智慧,能夠並已經充分了解即將在他身上進行的醫療行為。」

BALCOMBE大法官表示,法院偏好尊重兒童的意願,但當涉及兒童自身的最佳利益時,如與生命攸關時,此時兒童利益就會超越兒童的意願。

參考資料:鄭瑜亭〈未成年人自主決定與父母意見相衝突之法律問題—以子女身體自決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判決》: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做醫療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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