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德國為鑑 司法改革關鍵不在監察權 在「司法人事除垢」

劉一德

針對監委提名人陳師孟表示,「民進黨政府除了追究二二八事件元兇外,應該清楚認知,阻擋轉型正義的元兇是誰;威權時代冤案、冤獄,至今未平反,不當黨產歸零工程處處受阻,元兇就是目前還盤據在司法體系,受黨國餘緒毒化的不肖司法官。司法應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但在威權時代,變成打壓社會正義的最後一個磚頭,至今仍是保守反動勢力的最後防線。監察權如得以順利行使,將提供司法敗類退場的機制」,然而此一說法,只對了一半。

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事實是,《法官法》上路多年來,品操不良、具黨國復闢思維和恐龍司法官早已一一現形。但問題是司法官被揭露後,退場機制啟動主導權仍在司法巨塔內,即使啟動,還必須經法官評鑑委員會、監院調查、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調查、審理,程序漫長,評鑑結果不公開,最後決定權還是在法官所組成的職務法庭,然而,職務法庭官官相護,反成司法官退場保護機制,致使至今,不良司法官退場效果不彰。所以監察權是否順利行使,並非司法敗類退場的關鍵。


我國應參考德國的轉型正義。兩德統一後,德國政府認為,司法與公務體系中仍充斥著曾任或曾與東德威權政權積極合作、且仍具有共黨思想者。因此,德國聯邦與邦層級政府各自針對司法界人事開始進行系統性的除垢工作。蓋因司法官威權保守思想猶存,即便改變司法制度,仍不能從根解決司法陳苛。例如薩克森邦公務員法第四條即規定,公務人員、法官、國營事業員工,過去如曾主動或被動為東德國安部工作,或擔任線民者,均不得再擔任公職;且推定曾在東德政黨或人民團體擔任重要職務者,原則上均不具備擔任公職所需之人格特質,均不得再擔任公職。


準此,此次司法改革的重點應擺在落實「司法界人事除垢」工作,除了修正現行法官法讓品操不良和恐龍司法官退場機制更加落實,且有效能之外,亦應修正法官法,可以明定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解嚴日為界線,凡解嚴前取得司法官資格擔任司法官,至今仍從事司法官職務者,一律推定為不具備擔任司法官所需之人格特質,暫時解職。俟重新加以訓練,以洗滌埋藏在其腦中之黨國威權及保守反動思維,並通過考核後,再恢復其職。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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