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弱化、全民受害」 國會多數應慎思癱瘓司法造成行政權強化的惡果

◎陳偉仁、蔡晴羽

今年10月31日,司法院院長與其他6席大法官即將卸任,但立法院至今未排定審查大法官人事權案,使司法院在11月1日以後將面臨沒有院長處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的局面。

「司法弱化、全民受害」 國會多數應慎思癱瘓司法造成行政權強化的惡果立法院至今未排定審查大法官人事權案,使司法院在11月1日以後將面臨沒有院長處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的局面。
(資料照)

在此緊要關頭,國民黨團甚至強推《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要求提高憲法法庭作出裁判的門檻。在立法院持續怠於行使同意權的情形下,該草案若是通過,將使屆時只有8席大法官的憲法法庭陷入停擺。

立法院以司法權的完整性與獨立性為代價,恣意進行政治鬥爭,已讓廣大人民無法接受。自10月20日起,由筆者等民間律師自主共同發起,邀請各界連署,要求「立法院立即排定審查大法官人事案」,並「拒絕通過提高大法官作出判決門檻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一周各界連署人數已逾60200(總計至2024年10月28日),其他民間團體也紛紛響應,顯示出社會各界對本次司法危機的高度關注。

立法院目前所為行為表面上雖聲稱是針對行政權的制衡,但實際上卻是嚴重地削弱了憲法對行政權的另一道制衡——司法權。司法權的崩壞,最終將讓立法者及全體國民付出更大的代價。

一、 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價值:司法獨立的重要性

從憲政體制的角度來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之間的分立與制衡是國家穩定運作的基石。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所有憲法機關,包括總統及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在內,均依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制度,分別享有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各司其職,各有其憲法功能。

行政權負責政策的執行,擁有主動性與執行力。立法權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與審議預算來監督行政權;而司法權則在行政權或立法權違法違憲時,發揮制約作用,保護憲法秩序與人民權益。

司法權是一種被動的權力。「既沒有刀槍,也沒有錢包」無法制定或執行法律,因此不會主動對行政權和立法權帶來威脅。但司法權所擁有「定紛止爭」的功能,在三權分立底下極為關鍵。

當立法者制定法律若是違憲,司法權可以使其無效;同樣的,當行政權行為違法或違憲,司法權也可以介入制止。由於立法權本身並沒有執行力,當立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時,司法權要是無法正常運作,就沒有其他的機制可以制止行政權違法亂紀的行為。

而人民期待司法不會偏向任何一方的前提,是司法權必須具備獨立性,不受到行政與立法任一方的侵犯或報復。如此一來,司法才會在需要捍衛憲政體制與保護人民的時刻發揮完整的功能。因此,司法院院長以及大法官是否能夠正常發揮功能?顯得格外重要。

二、 立法院癱瘓司法,是為了逼迫行政妥協,並對司法進行政治報復

國民黨團甚至強推《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要求提高憲法法庭作出裁判的門檻。(資料照)國民黨團甚至強推《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要求提高憲法法庭作出裁判的門檻。(資料照)

本次立法院不排審大法官人事案和修改憲法訴訟法,一方面是為了逼迫行政權針對人事案妥協,另一方面是典型針對司法權的政治報復。

在2004年時,立法院也曾因為司法院在處理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稱真調會)問題進行政治報復。當時國會多數不滿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的解釋結果,因此在審議預算時大幅刪減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和大法官們的「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立法院的行為導致澄社和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出面譴責其破壞權力分立,影響司法獨立。司法院大法官也在2005年7月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處理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預算的違憲問題,維護自身的獨立性。

萬萬沒想到,本次立法院居然變本加厲,企圖以「癱瘓司法」的方式來達成政治目的。

三、憲法法庭停擺,司法院長懸缺,只會坐大行政權,讓人民受害

不過,司法的癱瘓並不會對於行政權帶來重大損害,受損的只有司法權以及人民,甚至最終會對立法權產生反噬。

(一)憲法法庭停擺,立院權和行政權衝突將無人能解

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下,國會多數想要透過大法官人事案來逼迫行政權妥協,其實是緣木求魚。因為當國會試圖削弱司法權,固然減少法律被宣告違憲的機會。然而獲得「鬆綁」的不只是國會,也包含行政權。

憲法法庭停擺,立院權和行政權衝突將無人能解。(資料照)憲法法庭停擺,立院權和行政權衝突將無人能解。(資料照)

立法權和司法權在面對行政權時都是弱勢,雙方共同節制行政權。一方面國會制定的法律仍舊需要仰賴行政部門的執行,而行政部門是否確實遵循法律,則是交由司法權進行控制。

當立法權只透過「預算」和「法律」而欠缺司法權的裁決,並沒有辦法有效節制行政權擴張。司法權癱瘓等同解開控制行政權的第二道制衡。

最直接的例子:若總統以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為理由,拒絕公布時,此時立法院就需要尋求憲法法庭介入表態。此外,憲法法庭也明確表示,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生爭議,如果相關機關無法透過政治協商解決,則應由立法院依法循憲法訴訟途徑,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解決之。

從這裡可以看出,國會多數為了抵制行政權而架空司法權,未來立法院所提的案件也進不了憲法法庭審理。國會多數作法自斃的同時,把人民透過憲法訴訟對抗行政權的工具拉進去一起陪葬。

(二) 司法院院長懸缺,總統反而可越過立法權,自行指定代理院長

立法院不排審司法院人事案,同時造成了司法院長的難產。但此時總統仍可指定代理院長,而立法院對於代理院長的人選並沒有任何置喙空間。

立法院不排審司法院人事案,同時造成了司法院長的難產。(資料照)立法院不排審司法院人事案,同時造成了司法院長的難產。(資料照)

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5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依照該規定,總統在司法院長出缺時可以直接指定代理院長,毋庸經過立法院同意。在此情形下,司法院長出缺的政治責任將可歸咎在立法院身上。而總統決定代理院長時,也沒有制度上的要求或政治上的誘因與國會協商人選。

在野黨聲稱不排審人事案的目的,是不想要讓其所稱「親綠」的大法官擔任司法院長。但只要新任司法院院長遲遲無法選出,總統就能越過立法院,直接指定「代理院長」。要是立法院將代理院長規定移除,更會造成司法院全面空轉的情形,對於憲政秩序的維持更加不利。

由此可見,在野黨怠於行使司法院長同意權,並不會讓行政權有一絲一毫的損傷,反而可能讓「代理院長」成為常態,而削弱司法權的獨立性,創造行政權介入的真空。此時,國會多數除了霸凌司法權、承擔讓司法院跛腳的罵名、讓人民受害之外,一無所獲。

(三) 司法院長懸缺,將阻礙司法行政,不利司法改革,有害人民權利

司法院長的懸缺直接傷害了司法權的完整以及獨立,最終影響到人民的權利。

司法院院長的功能是綜理院務,包含:監督所屬各機關、司法預算的編列、重大的司法人事提名、相關法律提案等,並對內整合、對外協調,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提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及提高裁判品質與效率。

當司法院長懸缺,代理院長理論上僅是過度時期的「看守院長」,而無法作出積極的決策。代理院長不僅無法推動新的司法改革院務,若既有推動的政策已受到法官或民間的批評,他也沒有立場改變。甚至,這一位「看守院長」,是否仍夠讓組織體內的人信服?也大有疑慮。

過去8年司法院推動許多重大的司法政策,如:國民法官制度、金字塔型訴訟、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等司法政策。若司法院長懸缺,實質上都會造成司法行政業務的停擺,進而可能會牽連到一般司法審判業務,最後受害的還是人民。

三、 結論:立即排審大法官人事案,維護司法獨立與憲政穩定

當前的憲政危機已經超出單純的政治攻防,實際上威脅到了司法權的獨立性與國家憲政體制的穩定。立法院的所作所為,只是弱化司法機構的權威,讓行政權更難以受到有效監督。最終,立法院面對強勢的行政權將無計可施,全體國民的權益也將因此受損。

立法院應立即排定審查大法官人事案,確保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並拒絕通過提高憲法法庭表決門檻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否則,立法院霸凌司法權的行為,最終得利者都還是立法院所想要抵制的行政權。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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