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恐龍法官?!為什麼同罪不同罰?

我們常會有的疑惑,為什麼同樣是犯相同罪名的犯人,但最後卻受到不同刑罰?難道真的有恐龍法官存在?!還是另有隱情。

全宥縢

其實呢!關於刑罰,我們還可以把它分為法定刑宣告刑

法定刑
就像是刑法上的條文都會明文規定每個罪所應該受到的刑罰內容。以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例子,法律規定了行為人如果犯了重傷罪,那麼就有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個刑罰就是所謂的「法定刑」。

宣告刑
法官則必須在剛剛判定法定刑的範圍內,斟酌行為人(就是犯罪者啦)所違反的犯罪行為及他因素,決定行為人最後的刑罰,這就是所謂的「宣告刑」,也就是我們通常在新聞上看到犯罪人最後被判的刑罰內容,像是「維冠大樓倒塌害 115 死,建商林明輝等 5 名被告昨全被判 5 年」,這個 5 年就是宣告刑。

兩個犯一樣罪的人,他們的刑罰之所以不同,其實是因為他們的宣告刑不同。

所以囉,我們就可以知道兩個犯一樣罪的人,他們的刑罰之所以不同,其實就是因為他們的宣告刑不同。
但是,究竟法官是依照什麼標準來決定他們的宣告刑呢?

這就要介紹到刑法第 57 條,它提供了下面提到的 10 個參考標準,讓法官不同個案中可以考量這些標準來進行審酌,然後在法定刑的範圍內來決定行為人最後應受到的刑罰內容 !(記得要注意每一點都看。)

刑法第 57 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想必大家光看法條(拜託再回去看一次!)還是有些困惑吧!


沒關係!就讓我們來舉個常見的社會案件給讀者們比較看看。

小明和大明兩者因為不滿女友提出分手都打算用酒精點火的方式傷害他們各自的前女友。

某天,小明在前女友家附近埋伏,趁前女友不注意時將酒精潑在她的身上並引火點燃,前女友當場被燒得面目全非,而小明事後也毫無悔意。而這天大明也埋伏在前女友家附近準備用相同的方式傷害她,但就在要潑酒精時大明想起以前的快樂點滴,所以只潑了她的下半身,導致她下半身嚴重燒傷,此時大明意識到自己釀下大錯,於是趕緊打電話叫救護車,事後也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

所以小明和大明都犯了重傷罪,而法官在量刑時就可能會依照刑法第 57 條提供的標準考量小明和大明的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等等,像是小明造成前女友全身嚴重灼傷而且事後毫無悔意,像是大明下手較輕而且事後感到後悔不已,這些情況都可能成為法官量刑的標準,讓法官在法定刑(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決定他們的宣告刑。所以縱使他們犯了相同的罪,但是被判的刑罰是有可能不一樣,因為法官會依照刑法第 57 條各款標準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宣告他們各自的宣告刑,而不是犯了一樣的罪就會受到一樣的刑罰!

所以!刑法其實只明文規定各個罪的法定刑,而最終的宣告刑法官可是會視犯罪當時的狀況、犯罪人的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等等來決定!所以,如果以後還看到犯相同罪的人被罰的內容不一樣也不要覺得困惑!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大家乖乖守法,不要違法,這樣也就不用擔心自己如果犯罪會被罰什麼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恐龍法官?!為什麼同罪不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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