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新聞記者不是政府的傳聲筒

當攸關國家事務的報導,記者必須要先徵得政府同意,那新聞就不再是新聞,而是政治宣傳了。

胡博硯

七月二十四日凌晨,一群反課綱的高中學生以爬牆方式進入教育部,隨後進入部長辦公室,被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員警逮捕移送少年法庭及台北地檢署偵辦。

這樣的抗爭畫面這幾年層出不窮。但是比起過去不管是318、324,或是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前往行政院長官邸及行政院人事長辦公室抗議事件,這次竟有三位記者遭到逮捕。記者在抗爭現場被捕的情況,恐怕在台灣解嚴之後還是首樁。

夜襲教育部的學生與民眾交保後高舉雙手離開法警室。(記者陳志曲攝)

新聞自由的界限

事實上,以過往的案例看來,新聞自由在憲法上的地位已是被確立的,但同時,新聞自由也非無限上綱。在新聞自由與被報導者的人格權與隱私權上,即便是對知名人士的報導,新聞自由也有其界限。例如《壹週刊》以望遠攝錄的方式拍攝小S等藝人於私人寓所內的派對,法院即認為「不管有無實際進入住宅,以此方式拍攝私人活動,均非法律所允許」。而《壹週刊》也因報導前副總統連戰家族的八卦新聞,最後遭連惠心控告後達成和解。上述案例都說明了新聞自由與被報導者的人格及隱私權上的界限為何。

然而,對人物的報導與評論上,儘管新聞報導者看來自由,卻是充滿限制,如「腳尾飯」這類造假新聞更是不被允許。這些都說明了,新聞記者雖是無冕王,卻不代表不用遵守法律。在法律介入新聞自由的案例上,則有2000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中時晚報》因報導劉冠軍貪瀆案,被台北地檢署搜索引發各界譁然,最後的結果是立法院修法規定「搜索必須經法院同意後始得為之」;其後《壹週刊》也因報導涉及國防洩密案件被搜索,引起輿論一片撻伐,尤其高檢署扣押當期出刊一事,更是備受各方批評。這兩個個案也凸顯執法者不得任意以「法」為名干涉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在憲法上的地位已是被確立的,但同時,新聞自由也非無限上綱。(圖:estonianworld.com)

同樣的「新聞自由」何以會有不同的評價?這可以從憲法上權利所對抗的對象來做說明。

憲法上所保障的人民權利稱為「基本權」,人民可用以對抗國家機器的不公義。這與使用基本權去跟其他也是基本權主體的人民對抗有顯著的差別,也因此,國家對於人民行使基本權有容忍的義務,例如「集會遊行自由」。這種政治性的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因為國家有聽取人民意見的義務。同樣的,在集會遊行上,報導集會遊行的新聞自由應是被確保的。

當然,集會遊行自由也不是全然無界限,僅用以保障和平不使用武力的集會。但如724這樣的衝突畫面是否可以被報導?在國際新聞上,我們常看到反全球化的大型示威活動,抗議現場棍棒齊飛,記者如戰地記者般親臨現場為求真實的畫面。而在318、324等抗爭場合中,記者從立法院內外進行直播連線,為全民提供第一手消息,報導真相是媒體從業人員的天職,享有充分的新聞自由。

前新頭殼林雨佑(右起)、自由時報廖振輝與苦勞網宋小海等三名記者被裁定無保請回後,步出法警室。(記者陳志曲攝)

回到724晚上當天,三位記者隨抗議的學生爬入教育部辦公大樓,教育部、中正一分局,認為記者未受邀請入內採訪,事屬違法應予以逮捕。若這個邏輯成立,試問,除了正式記者會外,上述劉冠軍貪瀆案等案件,記者有得到國安局同意報導嗎?如果答案為否,那麼政府為何有兩套標準?甚至在任一的社會案件現場,記者到場報導也沒有得到任何當事人邀請或是同意,為何得不受執法單位約束?

若攸關國家事務的報導,記者必須要先徵得政府同意始得採訪,那麼新聞就不再是新聞,而是政治宣傳了。當台灣都已歷經威權時代走入民主法治,如今卻在新聞自由上大開倒車,實在令人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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