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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警察特考應顧及公共利益

作者建議考選部在修正警察特考應試科目時,應整體考量警察特考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不要被少數利害關係人或利益團體所綁架。圖為警察特考圓桌論壇。(記者邱俊福攝)作者建議考選部在修正警察特考應試科目時,應整體考量警察特考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不要被少數利害關係人或利益團體所綁架。圖為警察特考圓桌論壇。(記者邱俊福攝)

◎朱金池

考選部為回應以「警察特考報考人」名義之匿名陳情人屢在報端對警察特考之陳情,最近公告警察特考應試科目之修正草案,將警察特考各類別應試科目均增加「刑事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科目,並廢除部分類組之專業科目。此草案雖未定案,除已造成警大師生及警察實務用人機關嚴重關切外,亦引發警察特考科目究應走向專業化或普通化之議論。

筆者從公共行政及警察專業的角度認為:警察特考科目應維持甫於2011年起實施「雙軌分流」制度之精神,針對一般大學畢業生所舉辦之一般警察特考,因其性質屬能否接受警察專業訓練之門檻測驗,故其考科採普通化設計;但針對已完成警察專業訓練之警大和警專畢業生舉辦之警察特考,因係屬成就測驗性質,其考科仍應維持專業化取向,不宜貿然大幅修正。理由如下:

首先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警察之教育、考選與任用之相關制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6號解釋之意旨,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若將具有警察專業職能取向之警察人員特考科目改為普通化,而造成警政治安之品質下降的話,將有違公共利益之原則。又如監察院有感於國人死於交通事故之人數比國外多,經調查後曾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應加強培養警察人員之交通警察專業能力,故警大和警專各科系現已將交通警察事故處理課程列為全校必修課程。

此外,與警察工作性質相關之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其8組的應試科目亦以專業科目為主。因此,為何考選部在修正國家各類考試應試科目時,獨對警察特考科目大幅更張,而未整體而衡平地考量考科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

其次,基於維護完整的警察教育訓練制度之理由:依據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之規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在警大設有研究所、4年制、2年技術系及警佐班等班別,兼採外補制與內陞制,以及循序結合訓練與陞遷之精神,培養稱職而優秀的警察領導幹部,具有優良之傳統與成效。

但目前實施之「三等內軌」特考,已成為基層員警快速晉升之管道,不僅衝擊警大4年制、2技班和警佐班之學制,亦造成基層倖進之士,汲汲尋找補習班補習而輕忽工作之心態。因為只要考取三特,受訓10個月後即可改任巡官職務,而不屑報考有採計工作資績之2技班和警佐班。故此類「警察特考報考人」之匿名陳情案件層出不窮,考選部在修正警察特考應試科目時,允宜深入瞭解陳情人之特殊背景及陳情之自利考量,並兼顧警察教育及用人機關在制度性上之公益考量。

最後,若考選部挺不住上述「警察特考報考人」及利益團體(如補習班業者)之陳情壓力,而急需將「刑事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與「行政法」等普通科目列為考科的話,筆者建議不妨可將警察特考三等考試之應試科目從原來的7科增為8科,並維持各類組在修正草案中被廢除之專業科目。因為與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相當之高考三級考試及司法人員三等特考之應試科目,亦考8科(含2科普科科目,6科專業科目),可供比照。

綜上,筆者建議考選部在修正警察特考應試科目時,應整體考量警察特考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不要被少數利害關係人或利益團體所綁架;而且亦應尊重警察教育及用人機關,在維護完整的警察教育訓練制度上之考量,仍應維持警察特考考科專業化的精神。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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