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鄭性澤案看良知流貫的司法

◎ 陳鋕銘

鄭性澤。(記者鄭鴻達攝)

死刑犯鄭性澤於昨日(民國105年5月3日)下午因原死刑確定經裁定准予再審獲釋。本案的偵審疑點經冤獄平反協會等民間人權團體與羅秉成律師等熱心人士反覆奔走,堅持十餘年亟而不捨地奔走,致95年5月即確定的判決,得以反覆被檢視,終得有今日聲請再審裁准的成果,此民間對司法的監督和糾正能量,誠為我國邁入成熟的法治國家、人權社會的重要資產。

然好事多磨,也需因緣具足才能成辦。人權團體啟動的重新審判呼籲,過去曾聲請23次非常上訴,被告也透過辯護律師提出3次再審,均經駁回。主要的原因是沒有足以動搖原審判決的客觀事證,以及舊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條件的限縮所致。但是在我國於98年12月10日公布實施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人權的考量更趨近國際尺度,並影響刑事訴訟法再審要件於104年2月4日修正放寬新證據條件,不再刻意要求受判決人(被告)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於此幾乎同時監察院李復甸委員於104年3月12日提出關於本案之調查報告,亦詳細指出偵審可能的疑點。

在相關條件的促動下,檢察總長顏大和在多次就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失敗後,仍殷切促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關於本案的執行應當慎重,負責本案死刑執行的臺中高分檢江惠民檢察長,基於剝奪生命為國家刑罰最不得已手段,為免冤抑難挽,務盡最後調查之努力,遂指定吳萃芳主任與陳幸敏檢察官調取全部卷證研究,並召集署內多位資深有辦案經驗的檢察官參與討論。

期間,林鈺雄教授於104年11月間在蔡墩銘教授追思研討會上發表關於本案之鑑定報告,就兩公約執行法後的嚴格司法與相關客觀科學證據疑點,認為應正視並彌補「司法不法」。參與該會的陳幸敏檢察官受此啟發,遂進一步與團隊研討後,將本案之相驗卷證、槍彈資料,重新送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由李俊億教授團隊鑑定,獲得本案死者係連中三槍,推翻原判決二階段槍擊認定;提出頸動脈完全阻斷後,還能維持意識至少l0至15秒事證,推翻死者中槍後立即死亡無法反擊的論點;國外實驗影片克拉克手槍退彈可能至左側,推翻原審專家證辭只能退右側的論點等重要新事證,鑑定報告並認定開槍打死員警的以已死亡之羅OO較有可能。參與調查的檢察官團隊獲得共識,遂於105年3月16日為被告的利益提出再審,臺中高分院基於檢方提出的事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論據,並有無罪判決可能性,而裁准再審,並釋放被告鄭性澤。

被告鄭性澤於母親節前獲釋與母親家人團聚,此誠人間動人畫面。而我們審視整個流程,睹見一接續的人性暖流。從熱心民間人士基於人權良知所促動。進而檢察官基於其客觀義務,自覺並非與當事人對立的追訴官,是能公正同時為被告利益考量的獨立司法官署,積極啟動非常上訴、重新調查與再審的努力。終能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堅實新證據,說服重安定性的法院重啟再審。良知從司法體制外注入,使規範與理性邏輯骨架上,有綿密反思的豐潤肌理。邁向人性司法的路上,合理的法規,嚴謹的程序、嚴格而符合科學的證據固然為重要條件,但有良知充貫,不懼面對錯誤,中立客觀的司法人員,才更是落實人性司法不可或缺的要素。(作者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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